【广州刑事律师】
侦查人员不慎将毒品洒落的,毒品数量应如何计算?
【广州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9年5月,高某某携带毒品至某小区附近时,因形迹可疑被该地区街道判处所民警盘问,被从高某某身上搜出两包白色晶状物体。
民警将高某某带回派出所,高某某承认其所携带的物品为毒品。
民警对毒品进行称重时不慎将部分洒落,重新收集后毒品净重为50.3克。
【广州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高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随身携带的,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在携带毒品数量认定上,毒品被洒落后造成了一定的污染,虽然公安机关提交的相关证据证明地面干燥等情况,再次提取毒品时也有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视频记录。但是非法持有毒品数量是否达到50克对被告人量刑的影响十分重大,在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某某非法持有的毒品数量不足50克。
【广州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在认定被告人高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的问题上,由于侦查人员不慎将毒品洒落,导致重新收集的毒品中混杂有一定的杂质,无法准确认定被告人高某某非法持有的毒品数量。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为较高的排除合理怀疑,因而在无法准确认定毒品数量的情况下,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也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刑事政策。
【广州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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