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利用网络视频平台组织吸毒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吗?
【广州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马某某计算机专业毕业后,通过技术手段,架设KA视频网络平台,通过多家社交平台对外发布消息,吸引大量吸毒人员前往KA平台,在平台的虚拟房间中,组织吸毒人员视频直播吸毒。
2019年5月,马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广州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马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吸引吸毒人员聚集在虚拟房间中,通过视频方式一同吸毒的,其行为依法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广州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马某某利用计算机技术,将网络变为吸毒等违法行为滋生的温床,促进了吸毒等违反行为的传播,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依法构成犯罪。
【广州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传授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方法,贩卖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或者组织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实施前述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