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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中裁定没收财产,执行到位的标的额不足执行标的,法院会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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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419 更新时间:2019年09月18日22:07:0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毒品犯罪中裁定没收财产,执行到位的标的额不足执行标的,法院会如何处理?


【广州走私毒品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9年年初,赵某某因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从境外向境内走私大量毒品,获利10余万元。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部分财产。

在执行财产刑时,赵某某向法院缴纳了1万多元的全部个人财产后,其缴纳财产不足以清偿法院裁判的执行财产刑的标的额,但法院未查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广州走私毒品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裁定没收财产。没收财产的范围应限于个人所得的全部合法财产,对于犯罪分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予以追缴,但不是财产刑的执行标的。因此,法院在查实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应当就已经查到的全部个人财产执行没收财产的刑罚,无法执行完毕的应终结执行,并须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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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走私毒品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时,对于财产刑的执行标的应限于个人所得的合法财产,并且没收财产的标的物应为被告人现有的财产,对于当前被告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法院裁判的执行标的额的,不能仅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之日起恢复执行,否则会使当事人陷入不定期刑,因此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若发现被告人有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对该部分财产予以追缴。


【广州走私毒品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百四十四条 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一)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被撤销的;

(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五)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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