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毒品犯罪中裁定没收财产,执行到位的标的额不足执行标的,法院会如何处理?
【广州走私毒品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9年年初,赵某某因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从境外向境内走私大量毒品,获利10余万元。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部分财产。
在执行财产刑时,赵某某向法院缴纳了1万多元的全部个人财产后,其缴纳财产不足以清偿法院裁判的执行财产刑的标的额,但法院未查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广州走私毒品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裁定没收财产。没收财产的范围应限于个人所得的全部合法财产,对于犯罪分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予以追缴,但不是财产刑的执行标的。因此,法院在查实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应当就已经查到的全部个人财产执行没收财产的刑罚,无法执行完毕的应终结执行,并须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广州走私毒品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时,对于财产刑的执行标的应限于个人所得的合法财产,并且没收财产的标的物应为被告人现有的财产,对于当前被告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法院裁判的执行标的额的,不能仅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之日起恢复执行,否则会使当事人陷入不定期刑,因此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若发现被告人有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对该部分财产予以追缴。
【广州走私毒品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百四十四条 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一)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被撤销的;
(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五)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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