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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人员通过快递出售毒品,指示他人前去取包裹的,对各被告人的行为应如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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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499 更新时间:2019年09月23日23:26:1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贩毒人员通过快递出售毒品,指示他人前去取包裹的,对各被告人的行为应如何评价?


【广州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94月,何某某在网上向段某某订购料一批毒品,段某某收到订单后通过快递的方式向何某某进行出售。

     在包裹邮寄到指定地点后,何某某不愿自己领取,段某某只能联系当地的朋友黄某某帮忙领取快递。

     黄某某猜出包裹内藏有毒品后向何某某索要代取费,在黄某某取得毒品向段某某交货时,被警方抓获。

 

【广州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段某某违反国家法律关于毒品管制的规定,向他人有偿出售毒品,其行为依法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快递包裹内藏有毒品的情况下,听从贩毒人员段某某的指示,代替段某某取毒品包裹时,其行为依法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与段某某成立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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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被告人黄某某取拿毒品包裹的行为,由于被告人黄某某明知包内藏有毒品仍前去取拿的,具有非法持有毒品的故意,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但是没有其他证据显示黄某某对于被告人段某某与何某某之间的毒品交易是知情的,没有证据显黄某某具有贩卖毒品罪的故意,因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被告人黄某某只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又因为成立共同犯罪应为违法层面的共同,责任是分别的,因此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告人段某某在非法持有毒品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应当根据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行为表现认定其责任大小。

 

【广州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即《武汉会议纪要》)

       购毒者接收贩毒者通过物流寄递方式交付的毒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代收者明知是物流寄递的毒品而代购毒者接收,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购毒者有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等犯罪的共同故意,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代收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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