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挪用单位资金买房的,其行为的是否构成犯罪?
【广州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8年年初,邹某某出资设立HA有限公司,在公司经营过程中邹某某多次挪用公司资金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以及亲戚的名下。
2019年4月,邹某某被警方立案侦查。经侦查,邹某某从事上述行为时,HA公司经营状态良好,没有拖欠工资、债务等情况。
同时HA公司系邹某某一人出资设立,公司财产与邹某某的个人财产严重发生混同,虽然存在邹某某动用单位资金买房的情况,但也存在邹某某将上述房屋抵押后偿还公司债务的情况。
【广州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邹某某作为HA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以及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经营状态良好的情况下虽然动用公司资金,但是如实在财物账簿中记录,并且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之间混同严重,上述房屋抵押后的资金也用于公司的经营生产,缺乏侵占公司财产的主观故意,因而对于被告人邹某某的行为不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广州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邹某某的行为尽管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但是在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的判断上,需要判断被告人邹某某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职务侵占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公司的财产权以及股东、外部债权人的权益。本案中被告人邹某某是公司的唯一股东,其自身行为侵害自己利益的判断不合逻辑。
同时,被告人邹某某在经营过程中经验状态良好,没有恶意逃债等行为,在其动用公司购买房屋后仍没有逃避对于公司债务的履行,将抵押所得款项用于公司经营,在公司人格与个人人格混同严重时,本案中被告人邹某某的行为不属于“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不宜认为为职务侵占罪。
【广州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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