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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失职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法律责任裁判规则
前言:本文系关于公司财务人员失职导致重大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裁判规则,由广州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辩护律师编辑整理,来源法信精选,供大家学习。
(一)因财务人员失职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刑事责任承担的裁判规则
1.国有公司财务人员在接到冒充公司董事长要求打款的微信信息后未认真核实对方身份信息,未严格履行财务制度进行汇款,导致该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汪月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系国有公司财务主管人员,收到诈骗人员打款的微信信息后没有仔细辨别和核实对方真实信息,未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财务制度执行报批手续,而是疏忽大意轻信对方的打款要求,导致国有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对其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赃,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
案号:(2018)黔0123刑初70号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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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有公司会计人员不认真履行会计职责,将印章交由出纳人员加盖,致使出纳挪用公司资金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孔德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
案例要旨:身为国有公司会计人员不认真履行会计职责将其保管的印章交由出纳加盖,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并且长期不记账、不对账,出纳人员利用该漏洞多次挪用公款,导致单位遭受重大财产损失,对会计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依法应以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号:(2017)鄂0506刑初6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原宜昌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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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有公司财务总监在为单位投资理财产品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单位被骗遭受重大损失,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行为人经单位内部纪检部门调查,在案件移送侦查机关之后,经侦查人员通知到案的,不能认定为自首——邝建英国有公司人员失职案
案例要旨:国有公司财务总监在为单位投资理财产品时未对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核、未对相关项目进行审核与考察就签订合同支付合同款的行为属于在运用公司资金投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对于实施该行为造成合同到期后无法收回本金,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的刑事责任。行为人在案发后,经过单位内部纪检部门调查,在案件移送侦查机关之后,经侦查人员通知到案的,不属于自动投案,不能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
案号:(2017)晋0106刑初867号
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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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有公司会计没有严格审核车旅费报销单据中涂改、添加情况,导致公司遭受重大财产损失,事后悔罪的,成立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并可依法适用缓刑——郭某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案
案例要旨:国有公司员工在报销差旅费的过程中采取涂改、添加等手段骗取公司资金,会计人员在审核报销单据过程中,没有严格履行审核职责,致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以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论处。鉴于会计人员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经司法局评估认定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符合缓刑适用的法定条件,在对其判定有期徒刑的情形下可依法适用缓刑。
案号:(2019)黑1081刑初6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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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有事业单位会计未妥善保管财务审核账户,致单位出纳员利用其账户挪用公款,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不能因事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作为证人配合调查而免予刑事处罚——伍剑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
案例要旨:会计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财务审核账户并认真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对国有事业单位会计不妥善保管财务审核账户致出纳人员利用该账户挪用公款的,属于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基于上述行为导致单位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以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依法被认定为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不能因存在自首、案发后作为证人积极配合调查的情形而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从而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律规定。
案号:(2018)湘0524刑初379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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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财务人员失职造成财产损失民事责任承担的裁判规则
1.银行会计主管人员遭受电信诈骗,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行为人和单位应按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在银行任主管会计期间遭受电信诈骗,给单位和个人均造成重大损失。其作为专业的财务人员,对电信诈骗应有起码的辨识能力,其因个人辨识能力不足导致其本人的和单位的财产被骗。同时,其作为银行的主管会计,未尽到财务人员的谨慎、合理注意、核实义务,在未向其单位有关负责人请示汇报和履行相应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造成资金被骗无法追回。行为人虽为银行职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其私自划拨银行账户内资金却系其个人侵权行为,与其工作内容之间没有关联,行为人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银行作为管理者,在对行为人进行相应的规章制度教育培训、银行内部财务监管、资金内控措施等方面存在不足,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案号:(2018)鄂0325民初117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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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会计人员因个人辨识能力不足导致公司和本人财产被骗,造成公司损失,应承担过错责任,单位在管理方面存在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徐州商琪工贸有限公司与王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作为公司会计,应熟知本单位会计管理制度,同时,作为有较高学历的专业财务人员,对电信诈骗应有起码的辨识能力。行为人因个人辨识能力不足导致其本人财产被骗,同时在没有相应审批手续且未向企业负责人汇报的情况下,依据骗子的指令对公司财务电脑进行操作,从而造成公司损失,作为专业人员违反了基本的会计操作流程,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单位作为管理者,在对行为人进行相应的规章制度教育、培训及公司监管方面也存在过错。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案号:(2017)苏0391民初2745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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