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利害关系人对刑事诉讼程序中已经查封的财物,应如何主张权利?
【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9年年初,孟某某与宋某某合谋,虚构两人合作开设KD公司,并且以KD公司的名义与YD公司签订购买设备的合同,约定向YD公司订购一批货物,未支付货款。
到货后,KD公司又将上述货物再次出卖给YD公司,并收取YD公司向其支付的货款。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时,依法冻结了孟某某与宋某某的银行账户。
随后,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对孟某某和宋某某定罪处罚,并继续冻结孟某某与宋某某的银行账户。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HD公司向法院执行庭提出异议,HD公司诉称:HD公司之前与孟某某签订有借款协议,到期后孟某某向其偿还欠款,而公安机关以孟某某向HD公司偿还的钱款系赃款为名,冻结了HD公司该部分资金。
HD公司不知上述钱款属于赃款,属于善意第三人,应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上述钱款,要求法院对上述钱款解除冻结。
【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法院判决书内容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人孟某某与宋某某依法构成合同诈骗罪,对于其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
本案中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追缴和处理的,并无不当。对于HD公司提出的异议,不属于对执行程序本身的异议,而是对于冻结钱款的性质、以及HD公司能否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钱款。对于上述问题的异议,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
【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刑事诉讼中的利害关系人对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主张权利的,参加诉讼的方式,在学理上主要有相对分离模式和合并模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我国采取合并模式,即在刑事诉讼中,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案外人异议的方式参与到刑事诉讼中。
但本案中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在刑事诉讼阶段并未提出异议,在执行程序中对于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提出异议,认为生效判决中对于涉案财物的处分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的,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异议。
【广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15条规定:“执行程序中案外人认为刑事裁判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认定错误提出异议,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或由执行机构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裁定补正。”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