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 >

走私毒品罪中,走私人员拒不指认境内接应者的,能否认定境接应者构成犯罪?

分享到:
点击次数:1305 更新时间:2019年09月30日23:21:2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走私毒品罪中,走私人员拒不指认境内接应者的,能否认定境接应者构成犯罪?


【广州走私毒品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9年年初,境外的曹某某向我国镜内走私毒品,在通过海关时被依法抓获。在曹某某的协助下,警方同时将前来接应的宋某某的抓获。

        在讯问中,曹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是对坚持称自己不知道谁来接应。宋某某在接受讯问中也一直坚持称,自己对曹某某的走私毒品的事不知情。

 

【广州走私毒品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曹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向境内走私毒品的,其行为依法构成走私毒品罪。

        对于被告人宋某某能否构成犯罪,法院认为,虽然曹某某虽承认有人在境内做接应,但是坚持称自己不知道谁来接应,缺乏指认宋某某系境内接应人的直接证据,但是综合全案的间接证据:第一,曹某某对自己的走私行为供认不讳,并且警方是在曹某某的协助下才将宋某某抓获;第二,有证据证明,曹某某的上线与宋某某有直接联系,作出相应的人员安排;第三,宋某某以接待客人为由的辩解没有证据支持,不符合常理。

        因此法院综合全案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宋某某系接应人,依法与曹某某一同构成走私毒品罪。

 

屏幕快照 2019-09-30 下午11.22.38.png


【广州走私毒品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在没有获得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利用间接证据印证满足构成要件的事实,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确保各个环节的待证事实有证据证明,并具有足够的证明力;

       第二,根据逻辑规则和经验法则,对诸多散布的间接证据进行连接,形成证据体系,确保各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

       第三,在法官自由心证的前提下,将各证据证明的事实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进行推理,并考量各证据间形成证据体系的证明力大小。


【广州走私毒品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刑事网站海报.jpg

上一条: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的,是否成立所犯之罪的教唆犯? 下一条:【广州刑事律师】输码抑或按数:决定拾卡取款之行为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