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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在对减刑进行裁量时,应考量嫌疑人的哪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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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337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02日23:41:5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刑事案件在对减刑进行裁量时,应考量嫌疑人的哪些因素?

【广州贪污罪减刑律师】基本案情

        2014年,原系某机关单位行政负责人何某某因犯贪污罪被依法判处刑罚。自交付执行以来,因其态度良好,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法院先后对其作出减刑决定。2019年,执行机关再次对何某某适用减刑的问题向法院提出申请。

 

【广州贪污罪减刑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何某某以刑罚交付执行以来,表现良好,认真遵守监规,自觉履行各项学习、劳动义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财产刑确已执行完毕,但仍有200多万元的违法所得尚未退缴,不利的社会影响仍未消除,并且罪犯何某某在2012年裁定减刑后未再次退缴违法所得,本次申请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履行财产性判决的能力,因而综合考虑罪犯何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执行情况,依法决定不予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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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贪污罪减刑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罪犯是否适用减刑,需要从以下几方面把握:

第一,减刑的本质是对罪犯人身危险性的评价,观察罪犯的人身危险性是否降低;

第二,适用减刑的前提条件是,只能对被判处(包括裁定)管制、聚义、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进行减刑;

第三,可以适用减刑的实质条件,包括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好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具有立功表现的。判断上述因素是否成立,可以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表现,和主观上是否具有从善意识进行衡量;

第四,应当减刑的,犯罪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即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尽查证属实、协助其他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等情况的,应当减刑。

 

【广州贪污罪减刑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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