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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虚假的证明材料提起民事诉讼的,构成诈骗与虚假诉讼的竞合时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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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402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10日22:16:2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持虚假的证明材料提起民事诉讼的,构成诈骗与虚假诉讼的竞合时应如何处理?

【广州诈骗罪、虚假诉讼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杨某某伪造其妻子的死亡证明,将其妻子的死亡时间改到岳母死亡时间之前,并且找人冒充自己的儿子杨小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对其妻子所留遗产的分割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自己作为唯一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全部的遗产。庭审中,冒名的杨小某对于杨某某的诉讼请求未提出反对意见,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随后,真正的杨小某持真实的有关遗产继承的相关材料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发现杨某某所提供的证据系伪造后,依法作出改判,并对杨某某的行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广州诈骗罪、虚假诉讼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提交虚假的证明材料,伪造其妻子的死亡时间和儿子杨小某的身份证件,致使法院对案件的事实产生错误判断从而出具调解书的,损害了司法秩序的严肃性,其行为依法构成虚假诉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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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诈骗罪、虚假诉讼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关于本案的认定,另有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其妻子的死亡证明,致使法院作出错误的裁判,从而非法获取妻子的遗产,侵害他人继承权的,对于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同时构成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罚,因此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但是本案中涉案财物属于遗产,在分割之前无法对杨某某的非法占有的数额进行认定,并且本案中属于家庭成员犯罪、诈骗亲属财物的,基于家庭伦理情感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具有一定的难度,并且本案中的被告人杨某某并未实际取得遗产,法院在发现错误后及时撤销了调解书,没有造成实际的财产损失,但确实对正常的司法秩序造成侵害。

因而综合上述情况,以虚假诉讼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某的刑事责任更为妥当。

 

【广州诈骗罪、虚假诉讼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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