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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中,被告人称从其家搜出的毒品是用于自己吸食并非贩卖,法院是否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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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493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18日00:26:4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毒品犯罪中,被告人称从其家搜出的毒品是用于自己吸食并非贩卖,法院是否采信?

【广州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9年年初,冯某某从网路上联系段某某,希望向段某某购买部分毒品供自己吸食。段某某同意,两人约定了交易地点。

20193月,冯某某与段某某达到交易地点,进行毒品交易后,埋伏在此处的警方将冯某某与段某某依法抓获。警方对段某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并从其住处中搜出大量成包装毒品。在审讯中,段某某坚持称自己住处的毒品不是用来贩卖而是供自己吸食,冯某某从网络上联系自己声称急需毒品,因此才与冯某某进行交易。

因此,段某某辩称,警方从其住处搜查出的毒品不是供其贩卖的毒品,而是非法持有的毒品,自己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广州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对于从段某某住处搜查出的毒品定性的问题,根据《武汉会议纪要》的规定,对于从贩毒人员的住处搜查出的毒品,应当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该规定是从毒品犯罪隐蔽性高,证明难度大的角度出发,将贩毒人员住处查获的毒品直接认定为是其贩卖的毒品,从而以推定的方式减轻公诉机关的证明难度。

虽然本案中被告人段某某就该毒品的性质问题提出抗辩,但是其提交的证明其抗辩理由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被告人的供述以及双方毒品交易价格的认定材料。虽然本案中双方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价,但是也不能证明段某某是临时起意将毒品出卖给冯某某、剩余大量毒品仍是供自己吸食。并且段某某作为毒品交易人员,本身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因而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可信度较低、真实性存疑。

综上,被告人段某某虽然就毒品性质问题提出抗辩,但是该抗辩理由不足以推翻推定的事实,无法将案件事实重新带回真伪不明的状态,因此法院对于被告人段某某的抗辩不予支持,被告人段某某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罪。

 

屏幕快照 2019-10-18 上午12.29.59.png


【广州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主要由检察机关承担,应其担负着提起公诉的职能,因而需要就待证事实的真伪情况承担证明责任,并且需要将待证事实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法院才能采信公诉机关的控诉,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但是对于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提出的辩解、反证的,是否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呢?

     所谓的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可以排除辩护人基于逻辑和生活经验所得出的合理怀疑。但是对于从贩卖毒品人员住处搜查出的毒品并不需要公诉机关就该毒品的性质承担证明责任,而是由法律直接推定为贩卖的毒品。

     因而,基于诉讼权利平等对抗的架构,被告人提出的抗辩,也不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只要能将待证事实重新带回真伪不明的状态即可。但本案中被告人段某某仅以自己的供述和双方的交易价格来证明毒品属于自己吸食的,存在关联性、真实性较低的问题,因而不能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所提出的抗辩,仍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对其进行定罪量刑。

 

【广州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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