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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商家在网上发布“刷单”信息,构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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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483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29日00:29:3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帮助商家在网上发布刷单信息,构成犯罪吗?

【广州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9年年初,任某某、黄某某和魏某某三人为赚外快,在他人的介绍下,通过为多家网络电商发布虚假招募信息的方式获利。

其发布的信息内容主要为招募刷单员、工资日结

通常,三人每招募到一定数量的刷单员后,会得到网络商家的一笔奖励款,任某某等人三人通过此种方式,共计获利3万多元的钱款。20194月,任某某三人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

 

【广州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任某某、黄某某和魏某某三人在明知网络商家让其发布的刷单信息系虚假的情况下,仍为获取非法利益,帮助他人传播诈骗信息,对消费者造成严重误导,其行为依法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任某某等三人之间相互配合,其行为互相关联,构成共同犯罪。

屏幕快照 2019-10-29 上午12.26.54.png

 

【广州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任某某等三人的行为符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第三种类型,即要求行为人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发布信息,并且情节严重。

在此项的罪状表述上可以看出,这种行为实际上是诈骗等犯罪的预备行为,因此根据法秩序相统一的原则,仅为实施一般违法活动而发布信息的,不应当以犯罪论处,构成本罪,需要结合犯罪形态中对预备犯的处罚原则,在其预备行为既遂后,且满足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

 

【广州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刑事网站海报.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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