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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积极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对适用缓刑有帮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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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283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06日00:56:5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交通肇事后,积极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对适用缓刑有帮助吗?

【广州交通肇事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魏某某系某运输公司司机,20197月中旬,其驾驶汽车在某地国道上行驶的过程中,因变道时未看清前方来车,不慎与其相撞,导致被撞车辆司机何某某因遭受撞击内脏破裂而死亡。

20198月,当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魏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魏某某提出,自己在发生交通事故,未逃离现场,主动向警方交代了事件经过,配合警方调查,属于自首行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判未考虑上述自首情节,量刑过重。同时被告人魏某某在上诉期间,还积极与被害家属取得联系,并赔偿被害家属3万元,取得其谅解。

 

【广州交通肇事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魏某某因驾车时不慎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何某某当场死亡,其行为依法交通肇事罪。

同时上诉人魏某某在意识到自己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后,未逃离现场,主动将自己置于警方控制下,并交代自己行为的,符合自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定义,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同时上诉人魏某某在二审期间,主动向被害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家属谅解的,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对上诉人魏某某适用缓刑。

 

屏幕快照 2019-11-06 上午1.00.05.png


【广州交通肇事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对于罪行较轻、认罪态度良好,没有再犯罪危险性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而对于犯罪分子悔罪表现、再犯罪危险性和人身危险性的考量一般表现为犯罪后积极退赃、真诚向被害人道歉、在羁押期间遵守监管法规等。

本案中上诉人魏某某在二审期间通过积极向被害家属进行赔偿,获取被害家属的理解,从而体现了行为人自身悔罪意识以及犯罪危险性的降低,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广州交通肇事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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