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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购买毒品后未卖出即被抓获的,能否判定其是否具有贩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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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813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14日00:17:1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刑事案件中,购买毒品后未卖出即被抓获的,能否判定其是否具有贩卖的目的?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8年年初,常某某在朋友孟某某的介绍下认识了贩毒人员徐某某。

2018年年底,常某某向徐某某订购了一批毒品,双方在约定的地点完成交易后,常某某将购买的毒品带回家中。

2019年年初,徐某某在与他人进行毒品交易时被侦查人员依法抓获,在讯问中徐某某向警方交代自己将曾经出卖毒品给常某某。警方按照徐某某的供述,从常某某家中查获了该批毒品,并对常某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0194月,公诉机关以贩卖毒品罪对常某某提起公诉。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常某某以贩卖为目的,向贩毒人员徐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大量毒品,其行为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罪。

关于在庭审中,被告人常某某辩称,自己没有实施贩卖的行为,所购进的毒品一直存放在家中,属于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

根据庭审中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侦查机关从被告人常某某家中查获的毒品,不仅种类较多,每种毒品数量较大,且被告人常某某的尿检结果为阴性,说明其并未吸食毒品。

根据徐某某等人的供述,被告人常某某购买毒品的目的是为了向他人贩卖,从被告人常某某处查获的通讯设备中也可证明,被告人常某某在购进毒品后,积极与吸毒人员联系,寻找毒品卖家,虽然没有实际出卖但足以证明其主观上具有为贩卖而购买的意思,其行为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罪。由于购进的毒品未流入社会便被查获,对于被告人常某某的行为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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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关于贩卖毒品行为的定义,有学者认为:贩卖毒品行为是指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由此,依照上述观点,贩卖毒品仅包括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

另有部分学者认为,贩卖毒品行为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即这里的贩卖,既包括了出卖,也包括了以出卖为目的的收买行为。

在司法实践上,根据《2015年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一般将为了出卖而购买毒品的行为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未遂犯或既遂犯。因为根据2015年纪要,行为人在购买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若能够证明其具有贩卖的目的而购买毒品的,则其行为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本案中被告人常某某在未吸毒的情况下,其家中储蓄有大量、多种类毒品,并且积极与他人进行联系,试图出卖毒品的,足以认定被告人常某某是以贩卖为目的而购买毒品的,其行为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罪。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2015年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其行为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吸毒者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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