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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借打手机为名获取他人手机后,逃离现场的,其行为属于诈骗还是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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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365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14日00:38:5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以借打手机为名获取他人手机后,逃离现场的,其行为属于诈骗还是盗窃?

基本案情                

20195月,楚某某驾驶汽车从A地前往B地,到达B地后,楚某某以自己手机没电,需要借他人手机来联系朋友接自己为名,与多名路人搭讪,并在借到他人手机后,趁其不备将手机据为己有,开车逃跑。

在多名被害人的举报下,公安机关依法将楚某某抓获。20196月,公诉机关以盗窃罪对被告人楚某某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楚某某虚构自己手机没电,需要与朋友取得联系的事实,获取被害人的信任和同情,使得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并基于此将手机借给被告人楚某某、转移财物占有的,被告人楚某某由此非法占有财物,获得非法利益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非盗窃罪,因此对于被告人楚某某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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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被告人楚某某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将借得的手机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定罪处罚?要解决该问题,需要明确的是,诈骗罪中的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行为中,处分的含义。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这里处分财产不限于民法意义上的处分,即不限于所有权的处分,而是意味着将被害人的财产转移为行为人或者是第三者占有,或者说是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被害人的财产。

只要被害人将财产的占有转移至行为人处,即符合基于认识处分财产的定义,而不必要求被害人一定是具有转移财产所有权或其他本权的意思,因此本案中,多名被害人仅是将手机借给被告人楚某某,但随后楚某某非法将其据为己有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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