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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重伤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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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412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16日23:48:4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重伤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广州交通肇事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95月,赵某某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在省道行驶时,由于天色较暗,路况不清,赵某某在行驶过程中不慎与行人魏某某相撞,魏某某被撞倒在地后,赵某某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为重伤。事故发生后,赵某某及其亲属积极与被害人魏某某及其亲属沟通,并承担有关的医疗费用,获取被害人谅解。

20196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广州交通肇事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时不慎与他人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魏某某重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依法构成交通肇事罪。

在量刑上,综合考虑被告人赵某某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积极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联系,积极救治伤者,并与其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有效降低其人身危险性,因此对被告人赵某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3个月,缓刑2年执行。

 

屏幕快照 2019-11-16 下午11.52.53.png


【广州交通肇事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交通肇事罪,我国刑法规定的三档不同的法定刑,分别为三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和七年以上。就本案中被告人赵某的行为而言,其明知是无号牌的摩托车而予以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重伤,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立案标准,应当适用第一档法定刑。

同时被告人赵某某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积极救治伤者,主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主动有效的降低犯罪的人身危险性,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较低,符合缓刑的条件,依法适用缓刑。

 

【广州交通肇事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第二款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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