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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批复中未受理企业就特定项目的申报,企业以建设该项目为名获取借款的,属于诈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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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479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18日00:02:2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行政机关批复中未受理企业就特定项目的申报,企业以建设该项目为名获取借款的,属于诈骗吗?

基本案情                

2017SR公司以开发某信息技术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为名,向某银行行长刘某某申请贷款。刘某某在知晓上述情况后,联系ZQ公司总经理薛某某,说明SR公司现在正在建设的信息技术项目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ZQ公司知晓上述情况后,基于对刘某某的信赖以及维持以该银行的良好关系,同意对SR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至20196月,SR公司在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后向ZQ公司归还借款,ZQ公司再根据SR公司的需要提供下一阶段的借款。

20195月,由于SR公司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ZQ公司借款,借款到期后,ZQ公司以SR公司未按期归还借款,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关于本案中SR公司是否成立合同诈骗罪,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第一,SR公司确实开展并实施了相应的信息技术研发活动,没有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显示,虽然SR公司2017年年度向当地行政机关申报的高新技术项目清单以及行政机关出具的相应批复中,不存在本案中的涉案信息技术项目,但是该批复也不能证明SR公司未组织研发涉案项目。根据被告单位SR公司职工以及其他合作方的证言,可以证明被告单位SR公司确实组织实施了涉案信息技术项目的研发,只是在后期由于部分合作伙伴退出、公司经营出现问题,该项目迟迟无法继续推进。

第二,ZQ公司并未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SR公司与ZQ公司签订借款协议时,SR公司将项目计划等材料均如是提交ZQ公司,并且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时刻与ZQ公司保持联系,ZQ公司可以实时掌握SR公司项目研发进度。同时,根据ZQ公司的证言,其当初借给SR公司钱款,是基于银行行长刘某某的居间介绍,希望能与该银行搞好关系才同意借给SR公司钱款。

因此,根据上述情况可以认定,被告单位SR公司确实组织实施了信息技术项目研发活动,其向ZQ公司的借款有事实依据,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该笔借款也确实投入到相应的研发活动中,在因外部因素发生资金问题时,SR公司与ZQ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普通民事纠纷,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屏幕快照 2019-11-18 上午12.03.21.png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在SR公司研发信息技术项目的真实性上,法院从事实出发,根据该项目相关工作人员以及合作方的证言以及其他证据材料,依法认定涉案信息技术项目研发活动的真实性,所借资金依约用于相应项目的建设上,没有实施欺骗行为,没有非法占有借款。虽然从行政机关的批复中不含盖涉案项目,但是不能证明该信息技术研发未确实发生。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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