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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骗取事业单位提供的补贴款而专门成立不具备履约能力的公司的,其行为依法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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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379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21日22:48:0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为骗取事业单位提供的补贴款而专门成立不具备履约能力的公司的,构成犯罪吗?

基本案情                

2019年年初,段某某作为A市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法人,在得知A市某事业单位有扶持企业创新发展的项目后,为了骗取相关创新项目扶持资金,以亲属的名义注册成立JA科技有限公司,并与相关事业单位签订科技中小企业创新项目扶持协议,JA公司开展协议约定的技术创新项目研发,并由该事业单位向JA公司提供科技创新支付资金。

签订合同后,在JA公司一无人员、二无涉笔、三无技术的情况下,段某某伪造相关材料,骗取扶持资金,随后在该事业单位的审计中发现段某某的欺骗行为,并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违法行为材料。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得知国家出台创新发展项目扶持计划后,为获得相应资金而成立JA科技公司,在该公司无实际履行能力、无科研创新能力的情况下,与国家行政机关签订项目扶持协议,骗取国家扶持资金,其行为依法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段某某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而是合同诈骗罪,法院认为,合同诈骗罪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段某某确系与A市某事业单位签订项目扶持下协议,但是该协议并不属于平等主体间订立的民事合同,而是事业单位基于其被公益性职能与企业订立的协议,在企业满足相应条件下既对其进行付款,因而该行为不属于市场交易行为。而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秩序和当事人对合同严守的信赖。因此本案中被告人段某某所实施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侵害的政策性金融秩序,而不是对市场交易规则的破坏,因而被告人段某某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而不是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屏幕快照 2019-11-21 下午10.49.00.png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之间应如何区分的问题。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合同诈骗罪是指对市场交易领域内,利用合同进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致使他人遭受财产损失的行为。由于合同是市场经营活动的重要手段,不法分子利用合同事实欺诈行为的,会导致人们对合同这种手段行为丧失信心,从而侵犯市场秩序,因此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当仅限于经济合同。

而本案中的创新项目扶持协议并非市场交易中制定的经济合同,而是事业单位履行其公益职能的行为,属于政策性协议,因而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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