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 >

行为人介绍他人为毒贩运输毒品,但不明确运输毒品数量,对其量刑以运输毒品数量为依据吗?

分享到:
点击次数:1658 更新时间:2019年12月03日00:04:1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行为人介绍他人为毒贩运输毒品,但不明确运输毒品数量,对其量刑以运输毒品数量为依据吗?

基本案情                

20193月,钟某某在得知其朋友刘某某急需用钱的情况下,告知刘某某自己可以介绍他为毒贩运输毒品,获利丰厚。

刘某某同意后,钟某某将刘某某的身份信息告知毒贩孙某某(另案处理),并由孙某某直接将运输毒品的路线、交接毒品的地点告知刘某某。

20195月,刘某某按照约定路线运输毒品时,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在讯问中,刘某某供述了钟某某介绍自己为他人运输毒品的事实。

20199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钟某某、刘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孙某某系毒贩,要求其运输货物是毒品的情况下,仍帮助他人实施运输毒品行为的,其行为依法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钟某某介绍刘某某与毒贩孙某某相认识,为其运输毒品行为提供帮助的,依法构成运输毒品罪的帮助犯。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显示,刘某某运输毒品系海洛因,数量为800多克。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某无期徒行、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钟某某提出上诉,其认为,自己仅在运输毒品犯罪行为中起到居间介绍作用,其并不知晓具体运输毒品的数额,因此法院在量刑时,不能直接以被告人刘某某运输毒品的数量作为自己所实施行为量刑的依据,一审法院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明知孙某某系毒贩,仍介绍刘某某为其运输毒品的,其行为在刘某某与孙某某之间起到居间介绍的作用,为运输毒品犯罪行为的成立起到帮助作用,因而被告人钟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均成立运输毒品罪,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被告人钟某某对于运输毒品的数量并不知情、运输毒品未流入社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因此综合考虑被告人钟某某在运输毒品罪中的行为表现,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13年。

 

屏幕快照 2019-12-03 上午12.06.23.png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运输毒品罪是否需要行为人对运输毒品的数量明知:成立运输毒品罪,需要行为人明知其运输的货物是毒品,并且希望、放任运输毒品犯罪行为的发生。而具体毒品数量的多少,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不需要行为人对此具有主观上的明知,运输毒品数量为量刑要素,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第二,共同犯罪中,从犯的量刑依据: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不同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分为主犯与从犯。主从犯作为共同犯罪人,均应当对共同犯罪所导致的结果负责,但具体承担的刑罚应当根据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表现予以认定。本案中,被告人钟某某介绍刘某某从事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属于运输毒品罪的帮助犯,应当在被告人刘某某所构成的犯罪行为的基础上进行量刑,由于其并不知晓具体的犯罪数额,所运输的毒品也未流向社会,因此法院在被告人刘某某犯运输毒品罪的量刑基础上,对被告人钟某某的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刑事网站海报.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