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行为人多次收受他人给付的财物,但无法证明有具体请托事项,构成受贿罪吗?
基本案情
2018年年初,任某某就职某行政机关领导,在其任职后,某矿业企业负责人陈某某向任某某表示,近期矿业企业整体经营环境较好,获利丰厚,推荐任某某可以入股该企业。任某某同意后,在其未出资、也未参与实际经营的情况下,陈某某将公司20%的股权过户至任某某名下。任某某在随后的工作过程中对于掌握的关于促进矿业行业发展的线索及时告知陈某某,使得该企业在今后的经营中获利颇丰。
2019年年初,任某某的好友刘某某、段某某等人分别赠送给任某某不同种类的矿石,经鉴定该矿石价值为1万元人民币左右。
2019年8月,任某某因涉嫌受贿罪被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任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上便利,在未实际出资、未参与经营的情况下,获取某矿业企业股权,并且违规透露国家对支持、引导矿业企业发展的政策,使得该矿业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了不当利益的,其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
关于被告人任某某收受好友刘某某、段某某等人给付的矿石的,根据公诉机关举证,无法证明存在具体的谋利事项,且收受财物价值不足3万元,因而对于被告人任某某收受好友支付的矿石的行为,依法不认定其构成受贿罪。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受贿罪所保护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权钱交易行为不仅会侵害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更为损害群众对职务行为公正性的信赖。
受贿罪行为人在收取财物上有两种方式,
其一是主动向请托人索取财物,在此种情况下,需要证明索取财物对应有具体的请托事项,也足以侵害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建立起权钱交易的链条。
其二是收取行为人给付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国家工作人员仅因收取他人财物的,并不能直接证明起具有权钱交易行为,还需要证明收受财物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存在关联,并且国家工作人员许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如此便侵犯受贿罪所保护的职务行为不可收买的法益,依法构成犯罪。
本案中,由于被告人任某某虽然收受他人主动赠与的财物,但是未能证明有具体情况事项的,不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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