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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案件中,运输毒品人员系公安特情假扮的,量刑时能否作为从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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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354 更新时间:2019年12月15日22:27:3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毒品犯罪案件中,运输毒品人员系公安特情假扮的,量刑时能否作为从轻的依据?

基本案情                

2019年,居住在边境的赵某某参与国外某贩毒集团,并与该集团头目商定向中国境内销售毒品。为掩人耳目,赵某某在获得毒品后,与境内负责运输毒品的秦某某(实际为公安特情人员)联系,商议将该批毒品由秦某某负责运输至境内,赵某某先向秦某某支付部分运费20万元人民币,毒品运输至指定地点完成毒品交易后再向其支付剩余运费30万元人民币。秦某某同意,并将毒品运输至指定地点。赵某某在与吸毒人员完成毒品订购,收取订购钱款后,前往与秦某某的约定地点取货,到达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

20197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庭审中,被告人赵某某辩称,自己是受境外贩毒势力的控制才从事走私、贩卖毒品的行为;并且找他人帮助走私、运输毒品系受特情人员的引诱,应当对其行为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关于毒品管制的规定,明知是毒品仍从事走私、运输、贩卖的,数量特别巨大,其行为依法构成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本案中虽然存在特情介入的情形的,但是就全案证据来看,特情人员并无引诱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而是按照被告人赵某某的指示从事毒品走私、运输行为。在抓捕被告人赵某某时公安机关采取的控制下交付手段符合程序规定,因此不宜以特情介入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虽然境外贩毒集团头目尚未归案,无法准确认定被告人赵某某在该集团的参与程度,但是被告人赵某某对其走私、运输、贩卖的毒品数量系明知,并且指挥实施了全部的走私、运输、贩卖毒品行为,应当以公安机关缴获的毒品数量对其定罪量刑。

 

屏幕快照 2019-12-15 下午10.29.46.png


律师分析

本案中,帮助被告人赵某某实施毒品走私、运输行为的虽然系公安特情人员,但是该人员是在被告人赵某某的指示、安排下从事走私、运输行为的,并不存在特情引诱、犯意引诱等行为,不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因此对于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应当以其所实施的走私、运输、毒品数量对其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六、特情介入案件的处理问题

运用特情侦破毒品案件,是依法打击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对特情介入侦破的毒品案件,要区别不同情形予以分别处理。

对已持有毒品待售或者有证据证明已准备实施大宗毒品犯罪者,采取特情贴靠、接洽而破获的案件,不存在犯罪引诱,应当依法处理。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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