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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不在市场上流通的瓶装酒并对外销售,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是假冒注册商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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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565 更新时间:2019年12月23日21:40:0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伪造不在市场上流通的瓶装酒并对外销售,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是假冒注册商标罪?

基本案情                

何某某发现家乡酒会上出现的一种品鉴酒口感极佳,口碑良好,但是当地市场上却无该酒出售。便伙同他人,从外地购进散酒,伪造该品鉴酒的包装、标识等外观,将散酒灌装完成后以该品鉴酒的名义对外销售。

随后在消费者的举报下,公安机关将何某某制造该品鉴酒的作坊查封,并将何某某等人抓获。

20199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何某某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为由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庭审中,被告人何某某辩称,自己所伪造的品鉴酒未进入市场进行销售,不属于商品,不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所保护的对象。自己的行为应当以假冒商标罪定罪处罚。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何某某等人在发现该品鉴酒口碑较好但尚未进入市场交易的情况下,未经该酒的商标所有权人同意,伪造该酒类商标、包装等外观标识,购进低价次等酒类进行灌装,以冒充该品鉴酒的,其行为不仅侵害商家声誉,也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所保护的法益不仅包括在市场上流通的商品,还包括厂家合法生产的尚未在市场流通的产品,保护公正有序的市场交易环境和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人何某某等人的行为,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想象竞合,应当择一重罪论处。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等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罪的,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

 

屏幕快照 2019-12-23 下午9.42.54.png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表现包括: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等行为。其保护的法益是合法厂家的经营利益、消费者对合格商品的消费权益以及由此形成的市场交易秩序。而本案中,尽管伪造的产品尚未进入销售领域,但是被告人何某某等人以次充好,非法制售假酒的行为已经侵害了正当的交易秩序,依法构成犯罪,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假冒商标罪的想象竞合。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实施生产、销售为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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