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在拆迁过程中,乡镇政府制定的文件明显违法,行为人依据该文件骗领补偿款,能否认定为犯罪?
基本案情
2019年年初,A乡镇为对外开展招商引资活动着手进行废旧厂房拆迁。在拆迁过程中,当地乡镇人大及政府陆续出台了有关拆迁工作的指导纪要及补偿方案。刘某某在A乡镇拥有三间厂房,但是并未从事实际经营。其隐瞒其拥有的厂房并未开展实际经营的事实,篡改工商营业执照的办理时间,提供虚假纳税证明等材料,从A乡镇政府中获取停产停业补偿款800多万元。
2019年10月案发后,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庭审中,被告人刘某某提供当地政府的会议纪要,该纪要中写明,“未加快拆迁进度,对于未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厂房在拆迁时,可以不超过55%的比例给予其一定的停产停业补偿款”。被告人刘某某认为,根据该会议纪要,自己名下的三间厂房虽然没有是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但是仍有权获得一定的停产停业补偿款,自己的行为有据可查,不是犯罪。
法院认为,依据当地省政府出台的拆迁补偿规定,停产停业补偿款的支付对象限于从事实际经营活动的非住宅性房屋,本案中A乡镇政府出台并经人大审议的废旧厂房拆迁补偿协议规定与其一致。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自己所有的厂房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不符合获得停产停业补偿款的条件下,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方式骗取停产停业补偿款的,其行为依法构成诈骗罪。
对于被告人刘某某关于该乡镇政府会议纪要中写明可以对未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厂房进行补偿的辩解,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乡镇一级的人大及政府无权制定法律法规,其会议纪要仅属于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院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渊源。一方面该会议纪要中的规定违反上位法而无效;另一方面即使认定该会议纪要有效,被告人刘某某获得的停产停业补偿款也超出该纪要规定的可获得的补偿数额,依法构成诈骗罪。但是考虑到当地乡镇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出台政策混乱、适用规定前后不一致的情形,以及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及时退还骗领的补偿款,法院酌情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诈骗行为从轻处罚。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乡镇政府出台的会议纪要不属于法院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渊源,仅具有规范性文件的效力。本案中,当地乡镇政府出台的会议纪要因违反上位法而无效。行为人刘某某依据该会议纪要获得停产停业补偿款的行为是否属于欠缺违法性期待可能性而阻却其责任的承担呢?
就本案的情况而言,当地政府对于拆迁补偿安置活动出台有明确的规定,该规定对外公布并明确为本次拆迁补偿的依据。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该规定不对未实际从事生产经营的厂房进行补偿的情况下,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的方式骗领停产停业补偿款的,其提高虚假证明材料的行为,足以证据其具有诈骗的故意,因而被告人刘某某依法构成犯罪。但是考虑到当地政府出台文件前后矛盾,确实可能导致行为人产生对行为违法性的错误判断,因此可以作为量刑情节,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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