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以众筹名义吸收人员并承诺高额返利,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非法吸收公众罪数罪吗?
基本案情
2019年年初,刘某某伙同其好友周某某等人成立HZ公司,在该公司并无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多次在公众场合、微博微信等平台上宣传该公司的理财产品HQ币项目,其向公众承诺:第一,投资该项目可在保本的基础上获得高额利息;第二,客户向其缴纳一定的入会费后即可成为该公司会员,可在购买该公司HQ币的同时通过发展下级会员的方式获得额外返利。
在刘某某等人的宣传下,大量民众购买HQ币,该公司会员人数不断增多,形成4个以上层级的组织形态。
2019年8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刘某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非法吸收公众罪两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庭审中,被告人刘某某等人辩称,自己的行为属于合法的众筹行为,不是犯罪。
根据双方举证质证,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等人的成立的公司性质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既不能对外公开发行公司股票,也没有从事金融业务的资质。其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在公司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通过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的方式吸引他人投资的,并许诺以高额利息的,不属于众筹行为,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量刑。
同时被告人刘某某的推销理财产品的同时,还向公众收取入会费,并鼓励其在成为公司会员后继续吸纳会员,以其发展的下线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公众在成为会员后并不参与公司经营,也不作为公司股东,在欠缺对应权利义务的情况下,其发展会员的行为应当被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因此,被告人刘某某等人的行为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数罪并罚。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刘某某等人的实行行为人主要有两项,其一是未经许可经营金融产品,向公众公开宣传并承诺返利的,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其二是收取在无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收取会员费发展会员的,并在吸纳会员的同时进一步鼓励其作为公司会员不断发展下线并以其为返利依据的,由于参加者并不是为了获取商品、服务,只是为了获得加入传销组织的资格,参加者是通过发展下线获利而非通过销售商品获利,因此被告人刘某某等人的行为还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构成要件,应当数罪并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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