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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管辖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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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402 更新时间:2020年01月07日23:47:5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管辖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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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  20010410

施行日期:  20010410

 

20014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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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你局《关于征求对案件管辖权问题意见的函》(公经[2001]248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鉴于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管辖问题,原则上以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为宜,如果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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