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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犯因证据不足未被批捕,其所做出的证言是否作为认定其他共犯有罪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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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763 更新时间:2020年01月08日23:00:2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同案犯因证据不足未被批捕,其所做出的证言是否作为认定其他共犯有罪的证据?

基本案情                

        孙某某与刘某某合谋制造毒品,孙某某通过与毒品原料卖家陈某某取得联系后,从其出购进制毒所需原料及设备,刘某某负责找好制毒场地并开始制毒。两人在制造毒品的过程中,与毒贩钟某某取得联系,约定好交易的时间地点。20195月,孙某某与刘某某携带毒品前往约定地点与钟某某进行交易。钟某某先后指使魏某某、杨某某和陈某某前去取毒品。在杨某某、陈某某均将毒品取回并交给钟某某贩卖,而魏某某拿到毒品的返还途中遇到另一伙毒贩试图抢夺毒品,魏某某将毒品隐藏在某村废弃工厂内,事后告知魏某某才将毒品寻回。

201910月,孙某某、刘某某、魏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侦查,杨某某、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因后续补充侦查证据不足,检察院依法对其不予批捕,同时对孙某某、刘某某以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钟某某、魏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庭审中被告人钟某某提出,公诉机关认定自己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主要是依据杨某某、陈某某的口供,但是当前杨、陈两人因证据不足未被批捕的恶,其证言不能作为认定他人构成犯罪的证据,其真实性存疑。

法院认为,本案中认定被告人钟某某有罪的证据主要为侦查人员从钟某某住处搜集的现金及毒品、被告人孙某某、刘某某的证言,不仅仅依据杨、陈两人的证言作出;并且杨、陈两人虽因证据不足未被批捕,但是其在侦查阶段作出的供述与被告人魏某某的相一致,之间可以相互印证,供述稳定,侦查机关取得程序合法,未存在非法取证行为。杨、陈两人未被批捕是由于指控其犯罪的证据不足,但是不影响其所做出证言的真实性。

因此,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没有直接的交易记录等证据显示被告人钟某某有向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但是根据同案犯的供述足以证明被告人钟某某作为当地最大的毒贩,多次指使他人取得毒品后再联系吸毒人员进行贩卖的,其行为依法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屏幕快照 2020-01-08 下午11.01.29.png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共同犯罪中各同案犯的罪责认定应当依据其各自行为的违法性与有责性衡量,因此完全可能出现同案犯因证据不足或欠缺有责性而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但是并不影响其他共犯依据现有证据量刑。而本案中较为特殊一点,指控被告人钟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证据包括未被批捕同案犯的供述,但是同案犯是否被批捕并不影响其供述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本案中杨某某与陈某某的证言与其他嫌疑人的证言相一致,均能反映钟某某指使其取毒品并交付给他人转卖的事实,在各行为人的供述稳定且相互印证的情况下,可以将其作为认定被告人钟某某有罪的证据。

 

相关法律法规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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