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职务犯罪被告人死亡,启动没收违法所得程序时,没收财产的范围应如何界定?
基本案情
葛某某系A市政府领导,2015至2018年任职期间,葛某某利用其职权先后多次帮助其好友在政府部门谋取要职,收受他人给付的礼金、并且通过其秘书告知当地企业集团经理为葛某某购买礼品后通过政府报销相关费用。
2019年年初,葛某某因涉嫌重大违法违纪被免职。3月,葛某某因病去世。随后,检察院依法启动被告人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依法向法院提出没收被告人财产。
法院在公告期满后,组织开庭审理。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检察机关提供证据可证明,被告人葛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产为个人谋取利益;同时收取他人贿赂利用职权为他人安排工作,其行为依法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并且,对被告人葛某某的个人财产进行审计时发现,除贪污受贿的数额外,被告人葛某某名下财产还包括名人字画、高额外币等,明显超出当地同等级别机关干部的收入水平,被告人葛某某的近亲属对此亦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对超出合理收入的部分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综上,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葛某某的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对贪污罪犯罪所得依法返还被害单位,对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数额依法予以没收。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时,对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检察院有权向法院提出违法所得没收的申请。而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作出裁定需经过立案—审理—裁定的程序。在立案阶段,法院需对被告人、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作出认定,而由于被告人、嫌疑人死亡,由于此时不需要对其定罪处罚,因此可以适当减低对犯罪事实的证明标准,在达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嫌疑人确实事实犯罪行为的证明标准后即可进入违法所得没收的审理程序。
在审理程序中,法院需对没收财产属于违法所得作出认定,此项审理本质上属于财产权利归属的确认,因此可适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对于申请没收的财产具有高度盖然性可能属于违法所得财产的,应当裁定没收。因此,本案中被告人葛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财产应当予以没收,而贪污的财产属于被害单位的合法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变、转化后的财产应当视为前款规定的“违法所得”。
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来自已经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应当视为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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