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通过重复抵押等方式获取银行贷款的,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基本案情
赵某某系某一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获得担保,将已经为他人设定抵押的物品重复抵押给担保公司获得担保,之后又向银行提供虚假买卖合同骗取贷款。获得贷款后,赵某某并未将钱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而是用于归还个人债务。贷款到期后,赵某某无力归还银行借款,在银行报案后,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2019年8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控辩双方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赵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提供虚假买卖合同,通过重复抵押获得担保,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欺骗银行获取贷款,并将贷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非法获利。同时在贷款到期后无力归还的,足以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被告人赵某某辩称,自己将获得的贷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也是为经营创造条件,同时自己开设的公司一直在持续经营中,不符合“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法院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将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而没有归还的意思。本案中,涉及一人有限公司个人债务与公司经营问题,不能仅从资不抵债的角度进行认定,并且赵某某通过伪造买卖合同、重复抵押等方式欺骗担保公司与银行获得担保和贷款的,其明知基础交易行为系虚假,抵押合同系无效担保公司无法实现抵押权,一旦自己无力归还银行贷款,则担保公司成为实际受害者,仍从事骗取贷款行为的,综合全案可知,担保公司与银行均可认定为被告人赵某某诈骗行为的受害人,且被告人赵某某事实上实施两个诈骗行为,对担保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对银行构成贷款诈骗罪,对担保公司的诈骗属于对银行诈骗的手段行为。但考虑到诈骗担保公司行为的严重程度明显高于对银行的诈骗,担保公司更有可能成为实际受害人,因此本案中,法院综合全案案情,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根据审理诈骗犯罪若干司法解释中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规定,主要有:
1. 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 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 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 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 其他
在第一项“明知没有归还能力大量骗取资金”的行为具体包括:
1. 虚构主体;
2. 冒用他人名义;
3. 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4. 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5. 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6. 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第二,对于本案中受害人的认定:
本案中的受害人有担保公司和银行,但是实际上在发生债务人无法按期归还贷款后,银行可依据贷款合同要求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由于其与被告人赵某某间的抵押合同标的物系重复抵押,无法受偿,因此最终的受害人应为担保公司。
第三,对于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所犯罪名的认定:
由于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对担保公司的诈骗行为重于对银行的诈骗,对担保公司的诈骗是对银行诈骗的必经阶段,根据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对于被告人赵某某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1.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