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刑事诉讼中达成的精神赔偿协议出现显失公平情节,是否可撤销?
基本案情
2019年顾某某在参加同学聚会后,强迫与同行的何某某发生性关系。何某某欲实施反抗未果,第二天向当地派出所报警。
在顾某某被刑拘期间,顾某某父母托人找到被害人何某某的家人,与其签订了谅解书,其中约定顾某某赔偿被害人何某某人身及精神损害赔偿金100万元,先支付10万元,剩余的90万元若顾某某未被判处实体刑,再向被害人何某某支付。
随后,被害人何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交谅解书;2019年10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顾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判决生效后,双方在赔偿协议的履行上发生争议,何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顾某某及其父母履行赔偿协议约定内容。在诉讼中,顾某某的父母反诉要求确认赔偿协议无效。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顾某某父母与何某某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否有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基础是因顾某某的犯罪行为而产生的侵权之债,在顾某某刑拘期间,其父母主动与被害人订立赔偿协议,以获取被害人谅解的,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但是,根据当地精神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双方约定的100万元赔偿金金额确实过高,显失公平,但是由于该赔偿协议的订立是获取被害人谅解、减轻被告人刑罚处罚的基础,不宜撤销。因此,对于该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优先适用变更而非撤销。法院综合全案证据,依法对该赔偿金额作出调整。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无辩诉交易的规定,但被告人的近亲属为获取被害人的谅解,与其订立赔偿协议的做法也并为法律所明确禁止。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间虽可达成上述赔偿协议,但是更需防范其中可能出现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出现。
而赔偿协议中确实出现显失公平等情况,由于该协议系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获得从轻处罚的依据,因此不宜撤销。法院再此情况下,可向申请人释明,通过变更赔偿协议的方式作出调整。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九十条和解协议的效力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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