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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在亲友的帮助下向公安机关揭发检举他人涉嫌犯罪,是否能够认定为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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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923 更新时间:2020年02月02日21:16:3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被告人在亲友的帮助下向公安机关揭发检举他人涉嫌犯罪,是否能够认定为立功?

基本案情                

        20188月,胡某某因向他人出售毒品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在侦查羁押过程中,胡某某向侦查人员检举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向侦查机关提供了魏某某的身份信息,并在侦查机关的安排下,胡某某向魏某某购买毒品,双方达到约定交易地点后,侦查人员依法将魏某某抓获。但是到案后,魏某某拒绝承认其有过其他贩毒行为,公安机关亦未查证其有其他贩毒行为。

随后,胡某某再次让其亲友何某某寻找贩毒人员,何某某与贩毒人员成功交易后,次日到公安机关与胡某某一并说明情况。公安机关在得知上述情况后,立即安排胡某某、何某某再次与该人员进行交易,在交易现场将贩毒人员赵某某抓获。

201910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贩毒毒品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指出由于被告人胡某某具有立功情节,建议法院从宽量刑。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关于毒品管制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出售毒品,其行为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罪。

关于被告人胡某某协助抓捕、检举他人犯罪的行为,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检举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提供线索明确,并有具体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而被告人胡某某检举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的行为中,被检举人的犯罪线索与身份信息均由胡某某的亲友何某某帮助提供,胡某某并未掌握赵某某的犯罪信息,在抓捕中也未能起到实质性作用,因此不能认定为立功。

综合全案证据,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身行为,并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

 

屏幕快照 2020-02-02 下午9.19.25.png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亲友帮助立功的,能否认定为被告人的立功行为?

立功制度的设置系出于功利主义的考虑,既有助于司机机关节约司法资源,缩短办案时间;同时也体现了被告人自身的悔罪意识;最后也从制度层面上有效促进了犯罪势力的瓦解。

而亲友帮助立功与通常状态下立功的偏差主要为无法体现被告人自身的悔罪意识。而若亲友帮助立功并不阻却被告人自身对成立立功的实质作用,则可以认定被告人构成立功。在认定被告人是否对立功有实质性作用时,可以从帮助立功方式的决定主体、帮助立功的主观意图、被告人在获得亲友帮助后自己还实施了哪些行为等方面进行考量。之后,再根据被告人提供他人犯罪信息的准确性、抓捕过程中的参与程度等情况,具体衡量其从宽处罚幅度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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