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办理信用卡后恶意透支的,管辖地应如何确定?
基本案情
某国人易某某于2016年来到我国工作,其在A市某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透支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2018年该信用卡被冻结后,银行向易某某发出通知。易某某明知该卡已经被冻结,仍采取持卡签单的方式多次进行消费透支。经建设银行多次联系、寻找,于2019年得知易某某在我国某职业学校教书,立即前往该学校找到易某某,易某某当下承诺还款,并签订还款协议。但协议签订后,易某某并未按照承诺期限还款。10月,银行再次向易某某催收时发现其已经逃匿,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11月,易某某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以其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庭审中被告人易某某主张,自己的犯罪行为地发生在国外,不应由中国法院予以管辖,自己的行为不适用中国刑法。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以及“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两阶段行为,任一一阶段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便属于犯罪行为地发生在我国,我国法院享有管辖权。本案中,被告人易某某的消费透支行为发生在国外,但是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因此我国法院依法享有本案的管辖权。
本案中被告人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信用卡已经被冻结的情况下,仍签单消费,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3个月据不归还借款的,属于恶意透支行为,数额较大,依法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律师分析
本案中由于被告人系国外人,因此涉及到管辖的问题。由于被告人属于国外人,不适用属人管辖原则;被告人在国外进行透支消费,受害人非我国公民,不适用保护管辖原则;被告人的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不属于普通管辖范围。因此,要证明我国法院具有管辖,需适用属地管辖,需证明被告人易某某的犯罪行为地或结果地发生在我国。而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中,被告人的行为包括透支消费和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未还两个阶段的行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人行为的一部分或全部发生在我国境内的,我国则可作为犯罪行为地行驶属地管辖权。
同时需要延伸讨论的一点,在确定该案件属于我国法院管辖后,进一步需要明确由我国何地法院进行管辖。由于本案中被告人行踪不定,流窜至多省市,涉案银行分别在不同省市向其进行催收,因此本案属于跨区域、流动性侵害财产的案件,从诉讼经济的角度上考虑,由于本案中的发卡银行属于犯罪行为的最终受害者,因此可以确定发卡银行的所在地为犯罪结果发生地,由发卡银行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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