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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人将质押财产窃回并隐瞒真相,向质权人要求赔偿,其行为应如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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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341 更新时间:2020年02月21日23:44:5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出质人将质押财产窃回并隐瞒真相,向质权人要求赔偿,其行为应如何评价?

基本案情                

        2019年年初,赵某某因经营需要,向其好友楚某某借款20万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汽车质押给楚某某,双方签订质押合同后,赵某某向楚某某交付了财产。

随后,赵某某在出入某商场时见到自己的质押给楚某某的汽车,便用该汽车的备用钥匙将车开走。事后,楚某某发现车不见了,立即报警,并向赵某某说明。赵某某隐瞒自己将车开走的真相,要求楚某某赔偿自己轿车失窃的损失。

20193月,公安机关查明该轿车系被赵某某窃走。同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为由,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与楚某某签订质押合同,并将轿车转移至楚某某处占有,此时赵某某为间接占有人,楚某某为直接占有人。赵某某在未经楚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质押财物取回,隐匿的,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侵犯他人对质押财产的合法占有,构成盗窃罪。同时,被告人赵某某在非法占有质押财产后,隐瞒真相,利用楚某某以为轿车失窃的错误认识,向楚某某要求赔偿的,后因案件被公安机关破坏而未能完成诈骗行为的,属于诈骗未遂。

因此,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窃取质押物并向楚某某索赔的行为,具有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成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即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屏幕快照 2020-02-21 下午11.45.45.png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等取得型侵犯财产权益的犯罪,其所保护的法益不仅包括财产所有权也包括其他财产权,还包括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改变现状的占有。对于非法占有而言,权利人通过自救行为从非法占有人处取回财物的,不构成犯罪,因为非法占有不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但是对于合法的他主占有而言,占有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意思而与所有权人分离时,非所有人对于物实现他主占有、直接占有,由此享有的财产型权利以及形成的占有关系,也属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间接占有人、物的所有权人,未经法定程序擅自破坏占有关系的,侵害了占有人利益,损害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依法构成犯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编辑撰写,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站链接 http://www.gzzml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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