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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虚构事由向他人借款的,并不一定成立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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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522 更新时间:2020年02月21日23:51:3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行为人虚构事由向他人借款的,并不一定成立诈骗罪

基本案情                

       陈某某以自己经营公司不善,急需资金为由向其亲友借款,并签订了借款协议。获得钱款后,陈某某并未将借款用于公司经营,而是用于期货经营。

       2019年陈某某经营期货不善,遭受巨额亏损。其明知自己当前负债严重、无力归还借款的情况下,仍以其父亲经营工厂需要用钱为名,向他人借款,并许诺以高额利息。骗取10余名被害人钱款共计300多万元。借款到期后,陈某某迟迟无法归还。多名被害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98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为由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在自己经营期货遭遇严重亏损,背负巨额债务已经陷入无力归还的状况下,仍虚构其父亲经营需要用钱的事由,向他人借款,并许诺以高额利益的。被告人陈某某虽然与多名债权人签订借款协议,但是从签订时起便不具有归还的意思,并且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用高额利息欺骗被害人转移财产的,其行为依法构成诈骗罪。

在被告人陈某某诈骗罪犯罪数额计算上,需要确定其实施诈骗犯罪的时间点。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其一是虚构自己公司经营急需用钱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用于期货经营;其二是在期货经营失败后,明知自己无力归还的情况下,仍虚构事实向他人借款。对于第二阶段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并无异议,其从他人处获得的借款应当认定为诈骗所得。但是对于第一阶段,被告人陈某某虽然虚构借款事由,但是并未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在与他人签订借款协议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事后,其因期货经营不善而无力归还借款的,不能认定其在借款时归还能力便不足,因此,综合全案证据,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构成诈骗罪,其诈骗成立的时间点应从期货经营失败后,再次虚构事实向他人借款之时起计算。

 

屏幕快照 2020-02-21 下午11.54.57.png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的区分是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之一。区分诈骗罪与民间借贷,最核心的是要认定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这里需要明确的一点的是,行为人通过虚构借款用途的方式获得借款的,不一定能够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诈骗罪与民间借贷中均可能存在虚构事实、签订借款合同的情形。不同之处在于诈骗罪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并无还款的意愿或能力,而民间借贷中双方当事人就借款合同约定的事项达成合意,借款人具有还款的意思,而后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还款的,也不能认定借款人构成诈骗罪。因此,区分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的必须把握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与否以及成立非法占有目的的时间点。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编辑撰写,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站链接 http://www.gzzml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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