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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解读】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概念、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司法认定、立案标准及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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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956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13日14:49:06 打印此页 关闭

刑事律师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概念、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司法认定、立案标准及法律规定

 

前言:知名刑事律师解读如何理解刑事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定刑、司法认定、立案标准及法律规定。

 

一、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概念,什么是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是指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有居民身份证制作权的人制造虚假的居民身份证是否构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应做进一步分析。有居民身份证制作权的人在其职权的范围内,经过合法手续制作居民身份证的,即使内容虚假与真实情况不符,仍不失为真身份证,因而不属伪造、变造;但如果这类人员超越自己的职务范围,违反有关程序制作居民身份证即属'伪造 "。例如,不经主管领导批准打开机器,制造没有合法手续的记载虚假内容的身份证,即属此类情形,对此种情形的行为人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因为行为人虽有制造居民身份证的职权,但超越职权范围对其则不再具有行使该项职权的权力。由于行为人具有制造居民身份证的方便条件,因而手段隐密,不易发觉,其主观恶性更为恶劣。行为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严重。

 

主观要件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而实施该行为,并希望将意欲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伪造、变造出来。

 

客体要件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身份,表明一种关系,即与其他人或组织之间的关系;居民身份,则表明其与国家、一定的地域和行政管辖范围存在的确定的联系,因而国家通过居民身份证制度来使这种关系形式化,从而公民在办理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权益的事务时,居民身份证能起到证明身份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流动日益频繁而呈规模化的趋势,居民身份证制度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这是户籍制度所不能代替的。妨害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国家对居民身份证的制造、使用、监督的正常管理活动。

 

客观要件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伪造"是无身份证制作权的人制作虚假的居民身份证;"变造",指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在真的居民身份证上进行变更,改变姓名、年龄等事项内容。"居民身份证",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的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印制、管理、颁发的,发放给境内的年满l6周岁中国公民以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根据《条例》第3条的规定:"居民身份证的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5条规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印制、颁发、管理"。因而其他任何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都无权印制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虽为公民本人拥有,但不能随意变更,如确实需要变更有关事项,也要向公安机关申请。《条例》第8条规定:"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或者登记内容有变更、更正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时,应当按照规定申报换领新证;丢失证件的,应当申报补领"l9861128日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3条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可根据需要设立证件制作中心或制证点,并报公安部备案。"22条规定:"居民身份证的签发机关是县公安局、不设区的市公安局和设区的市的公安分局"。可见,国家关于居民身份证发放的规定是很严格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应包括临时身份证,有关临时身份证的管理、制发的具体内容,参见l989915日因务院通过的《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

 

三、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量刑标准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司法认定

 罪与非罪的界限

考察某种危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在准确评价其社会危害性基础上分析是否具备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全部构成特征。对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例如出于个人癖好,模仿真居民身份证制造摹本,并未使之流入社会而仅是个人收藏的;行为认为自己的居民身份证字迹不清,擅自开启证件聚脂薄膜密封加以深涂的,或认为证件姓名用字有误,擅自涂改的,不应认为是犯罪。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与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界限

主要表现在:

1)二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信誉和正常活动。

2)二罪的行为手段不同,后罪行为手段仅限于伪造一种。

3)二罪侵犯的对象不同,后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居民身份证是公安机关颁发给具有一定资格公民的证件,因而也属于国家机关的证件的一种,但立法者出于对居民身份证制度的有效管理,单列其为一罪,有利于惩治这类犯罪。

二罪的区别表现为:

1)二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后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的信誉和正常的管理活动;

2)二罪的行为手段不同,后罪中除了包括伪造、变造以外,还有 "买卖"。因而如果有买卖居民身份证,社会危害性严重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应以后罪论处。

(3)二罪侵犯的对象不同,后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

 

五、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立案标准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应当立案。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六、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