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概念、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司法认定、立案标准及法律规定
前言:知名刑事律师解读如何理解刑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定刑、司法认定、立案标准及法律规定。
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概念,什么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有针对性地对尚处于预备阶段的网络犯罪行为独立入罪处罚,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1)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2)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3)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主观方面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客体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侵犯的客体是有关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客观方面表现在利用电子信息传输的通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是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是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所谓“传授犯罪方法”,是指利用网络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所谓“违禁物品”,是指国家规定限制生产、购买、运输和持有的枪支弹药、刀具、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迷药、毒品、固体等;所谓“管制物品”,是指国家禁止携带或出售的一切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物品。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结果犯,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何为“严重情节”,有待于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入罪以“情节严重”为标准。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认定“情节严重”:
1、传播面,具体包括设立网站、发布信息数量和访问数量。
2、违法所得数额。从事实践来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信息,可能获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违法所得。因此,可以考虑以违法所得数额作为衡量“情节严重”与否的标准。
四、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司法认定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客观行为界定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实质是对网络犯罪预备行为独立入罪,实现预备行为实行化。因此,认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只应要求行为人实施了相应的网上行为,即所设立的网站、群组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所发布的信息内容有关违法犯罪或者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至于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相应违法犯罪活动,属于网下行为,不应成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构成要件内容;而且,对于行为人实施了相应违法犯罪活动,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应当从一重罪处断。
此外,如后所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通常须以帮助对象构成犯罪为前提,适用空间有限。为此,应当充分利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以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信息为对象的要件规定,尽量扩大适用空间。故而,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客观行为方式界定为包括行为人“为自己或者为他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情形。而且,为他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信息,虽然也属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形,但其本质上还是一种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情形,且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定刑配置完全一致,故作出上述规定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范涵义。
“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发布有关违法犯罪信息”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为“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五、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立案标准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六、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