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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解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概念、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司法认定、立案标准及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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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075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15日15:04:45 打印此页 关闭

刑事律师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概念、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司法认定、立案标准及法律规定

 

前言:知名刑事律师解读如何理解刑事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定刑、司法认定、立案标准及法律规定。

 

一、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概念,什么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主体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侵害的客体为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主体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以及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不能成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主体。所谓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依法为其行使辩护权的人,即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所谓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主观要件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袒护亲友、挟私报复、贪利图财等,但是不同的动机不影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成立。

 

客体要件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司法机关的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不能成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客体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及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及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l000元以下的罚款、l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刑事诉讼与民事、行政诉讼性质不同,同是妨害证据行为妨碍诉讼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也有不同,妨碍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活动的,不能直接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论处。

 

客观要件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反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所谓证据,指刑事诉讼法第42条所称的证据,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当事人,是指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项所称之当事人,即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在本条中,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

所谓毁灭证据,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存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证据,是指编造、制造实际上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违背事实真相。其既可以自己单独实施,也可以指使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共同实施,但必须是有意实施。倘若不是有意伪造,即使在辩护、代理活动中提供出示、引用了失实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也不能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所谓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是指为当事人就如何毁灭、伪造证据进行出谋划策、提供物资条件、精神资助等行为。但当事人没有毁灭、伪造的犯意,而由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教唆、指使毁灭、伪造证据的,则不能视为帮助行为,对之,应直接以毁灭、伪造证据论。

所谓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揭露隐私等方法要挟、恐吓证人,使其提供虚假证言或改变自己已经提供的真实证言。所谓引诱,是指利用金钱、财物、女色等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诱惑、勾引证人提供虚假证言或者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所谓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是指证人变更、否认已向司法机关提供符合客观情况的实事求是的证言内容。所谓提供伪证,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的、不真实的、不符合事实真相的证言,如威胁、引诱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作虚假证明;或者让不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作有利于委托人、被代理人的证言等。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上述行为还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才能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如果不是发生在其中,而是在刑事诉讼前或后,则即使有上述行为也不能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论处。所谓在刑事诉讼中,是指在刑事诉讼的整体过程中,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含一审、二审、再审以及执行等各个阶段。

 

三、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量刑标准

 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司法认定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与妨害作证罪

这两种罪行虽然侵害的同类客体均为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社会危害结果都与证据相关联,主观方面也都表现为故意。这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前者的行为主体特定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而后者主体则没有这一特指。前者行为须特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而后者则没有这一特别的规定。前者具体行为方式表现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并不包括阻止证人作证的行为;而后者的具体行为方式表现为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比如广东省佛山市“戴某辩护人妨害作证案”[],被告人戴某在担任一起强奸案辩护人期间,为替被告人洗脱罪名,伙同被告人亲属以一万元引诱被害人改变证言、撤销控告,并由其亲自起草一份撤销控告申请,经被害人抄写后交给公安机关。被告人戴某因此被人民法院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与伪证罪

这两种罪行虽然侵害的同类客体均为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结果都与证据有关,其行为都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主观方面也都表现为故意。但前者的行为主体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而后者的行为主体为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前者的具体行为方式表现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而后者的具体行为方式则表现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

 

五、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立案标准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七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加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律师法》第四十五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泄露国家秘密的;

()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 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六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