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销售伪劣口罩案件中,成立犯罪需以行为人的主观明知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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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疫情期间,口罩等防疫物资市场较为紧缺,孟某某通过朋友介绍从国外进购了若干箱口罩,并通过微商、淘宝等网络平台售卖。
在售卖过程中,部分消费者收到口罩后,发现口罩外包装未注明产品检验合格证,便以该产品系“三无”伪劣产品为由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市场监督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对孟某某销售的口罩进行检查,发现该批货物确系没有注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为进一步查明该批口罩质量,执法人员将其送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进鉴定该批口罩确系伪劣产品。案件事实基本查清后,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孟某某出售伪劣产品,数量较大,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2020年2月,公诉机关已被告人孟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孟某某辩称,自己并不知晓出售口罩系伪劣产品,没有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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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孟某某出售的口罩未标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经执法人员查处发现该批口罩系伪劣产品,客观上孟某某实施了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但是,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由于被告人孟某某并非专业口罩销售商,对口罩质量标准的认定缺乏必要认知。根据孟某某与采购商间的商谈记录,可知孟某某在得到采购商作出出售口罩系质量合格产品后,按照正常市场价格向其订购,并无证据证明孟某某明知进购的口罩系伪劣产品而对外出售。因此,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孟某某缺乏销售伪劣产品的主观明知,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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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判断销售者是否构成犯罪,除需对销售产品进行鉴定,查明其是否属于伪劣产品外,还需查明销售者是否具有销售伪劣产品的故意,即明知产品质量不合格而销售的。
而认定销售者的主观明知,需要结合行为人职业、从业经历、购销双方商谈内容、购销价格以及货物包装等因素判断。
本案中行为人孟某某并非专业的口罩销售商,缺乏认定口罩质量的专业知识,且该口罩系从国外采购,导致孟某某查明产品质量存在一定难度。虽然其未能发现口罩包装没有注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具有一定的过错。但是结合其在采购过程中,得到生产商明确该批口罩系合格产品的保证,并且是以正规合格产品的价格购进的,可以证明孟某某已经合理的采购注意义务,系因生产商的保证而误认为其销售口罩质量合格。孟某某本身并无销售伪劣产品的故意,对于该产品质量不合格并不知情。因而,法院认定被告人孟某某缺乏销售伪劣产品的故意,不构成犯罪。
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具有下列情形的,可认定行为人具有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明知:
1. 明知是没有生产商厂名、厂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三无”产品,但仍予以销售;
2. 明知生产商无经营资质而向其订购的;
3. 从非正常渠道进货,货物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
4. 违背正常交易习惯,储存、运输、交付产品的;
5. 对产品外包装信息进行涂改、覆盖或伪造产品说明书、合格证明等材料的;
6. 曾因制售伪劣产品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又再次从事制售伪劣产品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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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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