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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口罩案件中,成立犯罪需以行为人的主观明知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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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284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25日23:40:0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销售伪劣口罩案件中,成立犯罪需以行为人的主观明知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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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疫情期间,口罩等防疫物资市场较为紧缺,孟某某通过朋友介绍从国外进购了若干箱口罩,并通过微商、淘宝等网络平台售卖。

在售卖过程中,部分消费者收到口罩后,发现口罩外包装未注明产品检验合格证,便以该产品系“三无”伪劣产品为由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市场监督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对孟某某销售的口罩进行检查,发现该批货物确系没有注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为进一步查明该批口罩质量,执法人员将其送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进鉴定该批口罩确系伪劣产品。案件事实基本查清后,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孟某某出售伪劣产品,数量较大,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20202月,公诉机关已被告人孟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孟某某辩称,自己并不知晓出售口罩系伪劣产品,没有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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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孟某某出售的口罩未标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经执法人员查处发现该批口罩系伪劣产品,客观上孟某某实施了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但是,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由于被告人孟某某并非专业口罩销售商,对口罩质量标准的认定缺乏必要认知。根据孟某某与采购商间的商谈记录,可知孟某某在得到采购商作出出售口罩系质量合格产品后,按照正常市场价格向其订购,并无证据证明孟某某明知进购的口罩系伪劣产品而对外出售。因此,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孟某某缺乏销售伪劣产品的主观明知,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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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刑法定,品罪是指,售者在品中掺杂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

判断售者是否构成犯罪,除需对销定,明其是否属于品外,售者是否具有品的故意,即明知量不合格而售的。

售者的主明知,需要合行职业、从业经历购销双方商内容、购销价格以及物包装等因素判断。

本案中行人孟某某并非专业的口罩售商,缺乏定口罩量的专业,且口罩系从国外采致孟某某量存在一定度。然其未能发现口罩包装没有注明检验合格具有一定的过错。但是合其在采购过程中,得到生商明确批口罩系合格品的保,并且是以正合格品的价格购进的,可以明孟某某已合理的采注意义务,系因生商的保误认为售口罩量合格。孟某某本身并无品的故意,该产量不合格并不知情。因而,法院定被告人孟某某缺乏品的故意,不构成犯罪。

总结司法经验,具有下列情形的,可定行人具有量不合格的明知:

1. 明知是没有生商厂名、厂址、检验合格的“三无”品,但仍予以售;

2. 明知生商无经营资质而向其订购的;

3. 从非正常渠道进货物价格明低于正常市价格的;

4. 背正常交易习惯存、运、交付品的;

5. 对产品外包装信息行涂改、覆盖或、合格明等材料的;

6. 曾因制售品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又再次从事制售品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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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整理编辑撰写,转载请注明来源及网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