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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易人员拒不承认其曾将不予公开的交易信息透露给他人,如何证明其行为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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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270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30日21:28:0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股票交易人员拒不承认其曾将不予公开的交易信息透露给他人,如何证明其行为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2018年年初,孙某某入职某基金公司,担任债券交易员。工作期间,为完成工作任务,公司为其开通交易账户,并授权其享有查询交易价格、买卖方面、成交金额等未公开信息的权限。

孙某某获得上述权限后,多次登录其账户,获取公司股票交易信息。同时,孙某某的亲属孙小某等人同期或稍晚与相应公司进行证券交易,与该基金公司的交易指令高度趋同。

20194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孙某某、孙小某等人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庭审中,多名被告人拒不承认其曾有过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

法院认为,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可知孙小某等人与孙某某系亲属关系,双方间往来密切。孙小某并无金融专业背景知识,在其孙某某入职某证券公司后开始从事企业债券经营。虽然侦查乃至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某拒不承认自己曾将获得的交易信息非法透露给他人,孙小某等人也坚称证券交易行为系自己独立作出。但是根据法院调取的孙某某证券交易账户记录,可以明显看出孙某某登录账户时间及方式存在异常,在孙某某登录后,孙小某几乎同时作出相应的交易行为,两者行为明显趋同,且孙某某和孙小某等人均无法对其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在2019年年初,孙某某因登录账户行为异常被公司关停账户后,孙小某等人也再未从事过证券交易。对上述异常行为,多名被告人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因此,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某和孙小某在证券交易中行为异常,孙某某具有获得特定公司未公开交易信息的条件,孙小某等人在孙某某具有获得特定公司交易信息期间,与该公司作出的交易指令高度趋同,且其交易行为与其他时间段的交易行为相比存在重大差异,明显异常。多名被告人无法对此作出合理解释的,其他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因此,法院认定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某、孙小某等人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犯罪隐蔽性强、专业程度高,侦察机关收集直接证据难度较大,因而在嫌疑人、被告人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可通过间接证据定罪量刑。

而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中,对间接证据进行审查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各交易人行为的异常性:包括交易数据、接触未公开交易信息的权限等,以证明行为人的交易与未公开信息间的关联性、趋同性以及与平常交易习惯的差异性;

第一,各交易人间的关系:包括身份关系、资金往来等,以证明行为人具有利用和传播未公开交易信息的动机;

第二,交易人的职业背景、交易记录等,以证明交易人的专业能力、背景知识是否与其进行的交易行为相匹配。

第三,排除合理怀疑。获得间接证据后,最终需要将各间接证据串联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并且排除合理怀疑,确保通过在案证据得出的结论唯一。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人“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应当综合以下方面进行认定

()行为人具有获取未公开信息的职务便利

()行为人获取未公开信息的初始时间与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初始时间具有关联性

()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具有亲友关系、利益关联、交易终端关联等关联关系

()他人从事相关交易的证券、期货品种、交易时间与未公开信息所涉证券、期货品种、交易时间等方面基本一致

()他人从事的相关交易活动明显不具有符合交易习惯、专业判断等正当理由

()行为人对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没有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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