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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庭审结束后将另案嫌疑人抓获,法院对其立功材料应予审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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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620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08日23:19:2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庭审结束后将另案嫌疑人抓获,法院对其立功材料应予审查认定

基本案情                      

2019年年初,胡某某驾驶车辆,从A地运输毒品前往B地;行至途中某收费站时被埋伏在此处的公安人员依法抓获,并从其车辆上及胡某某随身搜出毒品疑似物。在对胡某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后,公安机关将毒品送检,均检出甲基苯丙胺等成分,确系毒品。

在讯问过程中,胡某某如实交代自己为他人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同时提供他人贩卖毒品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根据胡某某提供的线索开展侦查。

事后,公安机关在查清胡某某的犯罪事实后,依法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

庭审中,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运输大量毒品,其行为依法构成运输毒品罪。在量刑上,虽然被告人胡某某在侦查中提供他人的犯罪线索,但由于该线索尚未查证属实,被检举之人尚未抓获,不能认定为被告人胡某某有立功表现,不能对其减轻处罚。

庭审结束后,公安机关依据胡某某提供的犯罪线索将贩毒人员依法抓获,并向管辖法院提交关于被告人胡某某构成重大立功的证明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法院在收到材料后认为,由于原判决已经作出,故对公安机关提供的立功证明及相关材料不再审查,遂向被告人送达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胡某某在收到判决书后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侦查期间提供他人贩卖毒品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帮助公安人员将被检举人抓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刘平华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告人胡某某提出其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意见,法院予以支持。

同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判决作出后,从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庭审结束后裁判尚未作出并生效,法院收到公安机关出具的立功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的,应予审查认定。一审法院未审查的、认定被告人胡某某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确有错误。

因此,二审法院认定,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运输毒品数量大,应予依法惩处;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提供他人犯罪的重要线索并被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故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改判。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近年来我国不断探索、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系。强调发挥庭审的作用,构建庭审中控辩双方对抗,法院居中裁判的诉讼模型。但是以庭审为中心并不意味着法院对庭审后收集的证据一概不予审查认定。裁判的基础是各方诉讼主体提供的证据,以供法院发现案件事实,查明真相。

而本案中关于被告人胡某某是否构成立功、是否构成重大立功,需要公安机关在查明被告人提供的案件线索后,才能做出认定。而公安机关在庭审结束后对被告人提供的重要线索查证属实,并出具重大立功证明的,且该证据材料有利于被告人,故法院对该立功证明和相关证据材料应予审查认定,如此才符合刑事诉讼中“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的定罪量刑原则。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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