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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毒品犯罪中,应准确认定居间介绍参与贩卖毒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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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240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08日23:20:3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在毒品犯罪中,应准确认定居间介绍参与贩卖毒品的行为

基本案情                      

2019年年初,陈某某与同村好友储某某商议共同制造并贩卖毒品牟利。两人决定,陈某某负责联系他人制造毒品;储某某负责对外贩卖。20193月,陈某某将分装好的毒品交给储某某后,储某某通过段某某的介绍,与吸毒人员孙某某取得联系,双方约定好毒品交易和时间和地点后,段某某与储某某赶赴约定地点与孙某某进行交易,完成交易后,被埋伏在此处的警方依法抓获。

侦查结束后,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陈某某、储某某构成制造、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段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向法院起诉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段某某辩称,自己仅为储某某介绍吸毒人员,并未从事贩卖毒品行为,也未从中牟利,其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储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制的规定,共谋通过制造、贩卖毒品牟取非法利益。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两人分工明确,陈某某负责联系他人制造毒品,储某某负责贩卖毒品,两人成立制造、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

关于被告人段某某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居间介绍者在毒品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发挥介绍联络作用,通常与交易一方构成共同犯罪,但不以牟利为要件。”

本案中,段某某按照储某某要求,为其寻找、联系吸毒人员,在毒品交易中发挥介绍联系的作用,属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因此,被告人孙某某接受贩卖人员储某某的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购毒者的,与贩毒人员储某某共同构成贩卖毒品罪,属于共同犯罪。由于其在贩卖毒品过程中,对促成交易起次要、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关于毒品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居间介绍者是指在毒品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其行为表现为向毒品交易主体提供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象等帮助行为。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居间介绍者受贩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购毒者的,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这里需要注意,我国的共同犯罪属于违法层面的共犯,即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违法行为,具有犯意联络和犯意沟通。因此,设置共同犯罪的目的在于解决客观归责问题。

而贩卖毒品罪的违法行为系“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被告人段某某按照储某某的要求,参与介绍上下游贩毒交易,其在明知储某某系贩毒人员的情况仍为其寻找帮助其寻找购毒人员的,属于居间介绍行为,系贩卖毒品罪帮助犯。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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