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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被法院确定承担刑事责任后,被害人能否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行为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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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834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22日00:26:00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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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被法院确定承担刑事责任后,被害人能否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行为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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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8月,陈某某与赵某某因言语纠纷而引发肢体冲突,双方在厮打过程中,陈某某从家中拿出菜刀将赵某某砍伤,赵某某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20194月,当地基层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201910月,赵某某出院后另行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要求被告陈某某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误工费及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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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的给付的问题。

在误工费的给付上,陈某某虽主张自己系某科技公司的临时聘用人员,但是并未提供劳务合同或聘用合同,科技公司也未出具临时聘用的证明,不能证明陈某某与科技公司间存在劳务关系,故对误工费的给付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在残疾赔偿金的给付上,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以及“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残疾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残疾赔偿金。”由此,行为人虽已经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免除侵权责任的承担。被害人仍可依据侵权责任法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此,赵某某要求陈某某承担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予法有据,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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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以及“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此可知,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赔偿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而本案中,被害人并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之诉,而是另行提起侵权之诉,以身体健康权受侵害为由,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误工费以及残疾赔偿金。由于刑事责任的承担不排斥侵权责任,并且从公平的角度考虑,若否认因犯罪行为造成的伤害可适用残疾赔偿金,则会导致造成伤害结果较重的犯罪行为受害人得到的赔偿较一般民事侵权少,对受害人不公平。同时,伤残赔偿金的给付目的,就在于填补因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行动不便、劳动能力下降以及生活成本提高而导致的物质损失,因此,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要求行为人支付伤残赔偿金的,并未超出刑事案件中仅赔偿物质损失的范畴,同时也符合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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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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