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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将毒品与非毒品混合在一起,是否构成制造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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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064 更新时间:2020年05月12日00:24:0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行为人将毒品与非毒品混合在一起,是否构成制造毒品罪?

基本案情                      

201812月起,陈某某在A市承租了一间房屋,在其中混合、制造毒品。陈某某将从毒贩手中购买的毒品A、毒品B和毒品C分别用搅拌机搅拌,电子秤称重后,分装入准备好的塑料瓶中,放在避光处保存。

20194月,公安机关在接到当地群众举报后,对陈某某承租房屋进行搜查,从其家中查获毒品及制毒工具,并将分装在瓶中的毒品送交司法鉴定。

20195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制造毒品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购买制毒设备及毒品后,对不同种类毒品进行加工、分装的,属于制造毒品行为,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可知其主观上对毒品种类及制毒行为具有明知,仍实施该违法行为的,具有犯罪的故意,依法成立制造毒品罪。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某辩称,自己仅是将不同种类的毒品混合在一起,并没有制造新毒品,不构成制造毒品罪而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根据我国刑法,制造毒品不仅包括使用毒品原植物制作成毒品,也包括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的加工、配置行为。故从文意解释的角度上,制造毒品中的实行行为“制造”即包括化学方法也包括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不一定要求产生新毒品种类的行为才是刑法意义上的制造行为;同时毒品犯罪所保护的法益是社会公众健康,即使没有制造出新毒品,对现有毒品混合加工的,同样升高了侵害公众健康的抽象危险。且经鉴定,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对不同种类毒品混合制成的毒品中,已经改变了原毒品的成分及含量,属于制造毒品。

因此,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在家中将不同种类毒品混合、分装的,依法成立制造毒品罪。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本身具有抽象危险性,因而毒品犯罪所保护的法益是社会公众健康,因而在解释毒品犯罪构成要件时,要以公众健康这一超个人法益为指导。故通常而言,制造毒品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一是将毒品以外的物质作为作为原料、提取或制造成毒品;二是毒品的精制,即去掉毒品中的不纯物,提高毒品纯度;三是用化学方法使得一种毒品变为另一种毒品;四是使用化学方法以外的方法使毒品变成另一种毒品;五是用混合物理方法加工、配置毒品;六是非法按照一定的处分针对特定人的特定情况调制毒品。

由此可见,制造毒品行为不仅包括创造出新毒品的行为,只要涉及到毒品数量增加、种类增多等情况,基于保护社会公众健康的角度考虑,可对“制造”作广义解释,将更多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毒品加工、配制行为认定为制造毒品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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