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金融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作者:韩鸿峰 徐泽清 单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前言:本文来源中国法院网,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编辑整理,供大家学习,版权归作者所有。
近年来,涉及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的犯罪案件(以下简称金融犯罪案件)日益增多,直接危害了国家经济和金融秩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害。有鉴于此,笔者对金融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防范对策作一简要分析。
一、金融犯罪案件特点
1、犯罪被告人身份具有明显的职业特点。金融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往往有三类:一是金融机构(储蓄所、信用社等)的负责人,一类是金融机构内部的财会人员,一类是基层金融部门的信贷员。之所以这些人员能够犯罪,就是因为他们有职务或身份上的便利条件。
2、案件的危害性较大。金融犯罪案件虽然在整个刑事犯罪中比例不大,但其危害性较大,往往会给国家和群众财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如某信用社会计魏某等四人挪用资金、非法出具金融票证一案,四被告人挪用资金142万元,非法出具金融票证51万元,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3、犯罪手段多样化。在金融犯罪案件中,犯罪手段越来越多。有的利用出具假金融票证骗取贷款;有的采取收支不入帐方法,将款项挪用给他人;有的则以伪造的货币骗取钱财等等。
4、案件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由于这类案件的被告人多为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其在开始实施犯罪时往往不易被人觉察,多数案件在经过一段时间,危害后果产生后,才被发现。如某信贷员杨某违规为他人出具盖有公章的空白存单和担保函,致使他人在国债服务部贷款20余万元,到期后无力偿还,给该信用社造成26万元的经济损失。而在此之前,案件一直未被人们觉察。
二、金融犯罪案件增多的原因
1、金融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存在漏洞,监督机制不健全,使一些人有可乘之机。银行等金融机构内部大多都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但有的金融部门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在开展业务时不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审核程序不严,致使严格的制度流于形式。也有少数部门如信用社、基金会等,操作规程不完备,让某些犯罪分子钻了空子。这些情况在金融诈骗案件中较为常见。
2、上级金融部门对下级部门指导、监督力度不够,多数情况下在案发以后上级机关才发现金融犯罪事件,而在平时上级部门对其下级部门管理不严,监督不完善、不健全,在案发后再采取措施从严要求为时已晚。
3、一些工作人员素质不高,抵制不住经济利益的诱惑。在经济大潮的冲击下,少数人的世界观发生变化,认为勤奋、踏实做好工作不是有能力的体现,只有“发大财、赚大钱”才能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他们利用各种手段攫取钱财,而把法律法规抛于脑外,导致了一部分金融犯罪案件的发生。
4、有些职能部门对身份证、印章等证件管理存在漏洞,给犯罪分子提供了便利条件。如许某诈骗案,许某利用了公安部门以及刻字社私刻的他人印章,发给其印有别人名字、自己头像的假身份证到银行骗钱。
三、预防金融犯罪的对策
1、金融部门要加强管理,强化内部监督监管机制。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一定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业务管理(包括印章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在工作中严格遵循。上级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应定期到下级部门核查帐目、检查指导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同时要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要依照制度规定进行惩处,若造成重大损失的,要及时移交或协助司法机关处理。
2、金融部门要注重对客户进行跟踪观察,可以建立对客户的定期反馈制度,及时了解他们的基本情况。不仅要在办理存、贷业务时要详细了解客户的有关情况,在其后的时间内也要注意客户情况是否发生变化,特别是贷款业务,在期限未到之前也要对客户进行跟踪回访,如发现客户有携款外逃、骗取贷款或根本无偿还能力等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以免到期后造成更大的金融风险。
3、司法机关在加大对金融犯罪打击力度的同时,还要与金融部门通力合作,协助金融部门制定相应的防范机制。在办理金融犯罪案件时,对金融部门管理中的疏忽和不足之处,要以司法建议等形式提出,以促进金融部门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4、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管理,不给犯罪分子留有作案机会。如公安机关应完善身份证管理制度,加大对私人刻制社的规范管理力度,明确要求私刻印章的条件及违反规定的罚则,减少犯罪分子用假印章作案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