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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方便为由伪造公司印章,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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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570 更新时间:2020年05月27日00:44:1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以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方便为由伪造公司印章,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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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年初,宏伟建设有限公司通过政府公开招投标项目,获得A县某机关干部职工集资建房一期的建设项目,宏伟公司决定由隋某某担任本次建设项目的负责人。随后,隋某某为方便与建筑材料与施工工人签订合同,利用职权私自将公司公章拿出并复刻,伪造宏伟建设公司印章并使用。此后宏伟公司陆续遭到多家建材供货商和个人的起诉,要求宏伟公司履行订购合同内容,宏伟公司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97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隋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隋某某辩称,自己是为了公司利益才伪造印章的,由于建设工程工期短,建材又相对短缺,不得已才伪造印章方便与他人签订合同,虽然有部分合同未能履行,但是大部分合同均已经履行。且在自己伪造印章的过程中,公司对其行为是知情并默许的,因而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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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隋某某在担任建设项目负责人期间,明知自己没有公司印章的制作权限,私自将公司印章取出、伪造并以宏伟建设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时使用,侵害了该公司正常的商业活动和印章信誉,其行为依法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关于被告人隋某某辩解,公司对其伪造印章行为知情并默许的法院认为,首先就全案证据来看,宏伟公司被相关建材供货商起诉后才得知公司印章被伪造,隋某某私自伪造印章并使用的行为,从而报案的,说明宏伟公司对被告人隋某某私自伪造印章的行为并不知情,该事实与被告人隋某某的辩解事实不符,故法院对被告人隋某某的辩解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隋某某辩解,为公司签订合同方便而伪造印章的,法院认为,经对涉案合同印章进行司法鉴定,少部分正在履行过程中的建材合同的公司公章也确系为隋某某伪造的印章印制,但是从合同签订时间及内容看,被告人隋某某在已经为公司争取到足够建材货源后,仍利用虚假的公司公章对外签订同类型合同,导致公司市场交易行为信誉减损,妨害宏伟公司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造成法益侵害的后果,依法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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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上述组织的印章中所蕴含的公共信用。市场交易属于陌生人间的交易,为建立起陌生人间的交易信任,形成交易基础,公司往往通过具有权利外观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公章等方式作出公司自己的意思表示,表示其对交易行为的认可和同意。而行为人私自伪造公章,则会导致交易相对人对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产生混淆,从而降低公司商业行为的公共信誉,扰乱市场秩序。

因此,伪造印章类型的犯罪,主要的目的在于保护印章蕴含的信誉。一般而言,如果是经过公司同意,确系是公司、企业为了方便而印制多枚印章的,则不属于没有印章印制权的人私刻印章。但是本案中被告人隋某某未经公司同意,伪造印章与大量供货商签订合同却不能实际履行的,已经对公司商业信誉造成损害,故被告人隋某某的行为依法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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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