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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主任垫资为村庄修建道路后,安排他人与村委会签订修理合同并借此获取补贴款,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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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347 更新时间:2020年07月07日00:38:2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村委会主任垫资为村庄修建道路后,安排他人与村委会签订修理合同并借此获取补贴款,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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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孙某某系A村村委会主任,其妻子为当地滕珊公司经理。

2018年-2019年期间,滕珊公司与A村村委会达成合作协议,约定由滕珊公司负责修建A村入村道路。合作协议达成后,滕珊公司与某建筑公司达成修路合同,约定由该建筑公司具体承建村内道路,修路资金由孙某某垫付。道路修好后,孙某某为获得村级公益事业项目补贴款,让自己的亲戚孙小某某冒充道路施工方,与A村村委会签订虚假修路合同,并依据该合同向当地政府申报获取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补贴款。

20198月,该笔款项获批并拨付至A村村委会提供的孙小某个人账户,孙小某收款后将该笔钱款取出交付给孙某某。

2020年年初,孙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孙某某辩称,自己确实占有了孙小某向其支付的村级公共事业项目补贴款,但是该笔款项系用来弥补前期自己垫资为村内修路的资金,该笔钱款最终用于村内公共道路的修建,符合钱款使用用途,孙某某并未因此占有非法利益,公诉机关指控不当,自己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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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某作为村委会主任,其在村内道路修建好后安排他人签订虚假修路合同并据此申报村级公共事业项目补贴款,该款项本应由A村村委会所有。但孙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当地政府拨付的公共事业补贴款据为己有的,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其行为依法构成职务侵占罪。

关于被告人孙某某关于该补贴款系用于清偿此前修路垫资的抗辩,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滕珊公司与A村村委会达成合作协议后,本应由滕珊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相应的修路资金,但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获取的村级公共事业补贴款用于支付修路资金的,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至于孙某某的垫资行为与获取补贴款之间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相互混淆。

孙某某的垫资行为可另行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属于A村村委会补贴款的行为依法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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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职务侵占罪是指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涉案财物为政府部门拨付的村级公共事业项目补贴款,该项钱款的补贴对象是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房产等提升改造项目。

因而在A村村委会完成对入村道路的改造后,该笔钱款应由A村村委会申请并所有。至于具体道路修建过程中的资金给付情况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自己作为A村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原属于A村村委会的公共事业补贴款的,其行为依法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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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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