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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公司名义,伪造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普通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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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487 更新时间:2020年07月14日23:09:2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冒用他人公司名义,伪造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普通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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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8月,陈某某在无固定工作单位的情况下,谎称自己是秦泽建筑公司水电施工队负责人,伪造建设工程水电安装合同,持该虚假合同分别与当地多家企业签订,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收3万元施工保证金。陈某某的取得保证金后并未提供相应的安装服务,而是立即更换手机号码,前往外地躲藏。

2020年年初,公安机关在B市依法将陈某某抓获,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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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自己无固定工作单位的情况下,虚构自己是秦泽建筑公司施工队负责人身份获取交易相对方信任,在不具有施工资格和条件的情况下,伪造水电安装合同并与他人签订,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保证金后逃匿至外地的,客观上实施了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依法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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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就本案中当事人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存在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论处。原因是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所利用的合同系其伪造的,属于虚假合同,不存在围绕合同形成的交易关系,亦不会因签订、履行合同行为而侵犯市场交易秩序,未侵害合同诈骗罪所保护的法益,故本案属于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合同以外的其他欺骗行为使得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但是此观点对合同以及市场交易秩序的理解过于机械,合同诈骗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市场交易秩序,但是市场交易秩序并非仅包括真实合同关系在发生的交易行为,还包括行为人对合同本身所产生的交易信赖。

本案中陈某某伪造安装合同,并凭借该合同使得他人产生错误认识的,属于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故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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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