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抓获嫌疑人时从其藏身处查获的财物,在不能确定财物所有权人的情况下,能否认定是行为人扒窃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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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山美村举办大型集市,众多村民前来购物。
胡某某在集市中发现顾某某购物时,手机放在口袋里,便趁人多拥挤,走到顾某某身边,试图从其上衣口袋中将手机取走。顾某某及时发觉并赶忙将胡某某的手捉住。胡某某奋力挣脱,取走手机后逃跑。顾某某高喊抓小偷并奋力追赶。胡某某跑至某废弃库房内藏匿,顾某某同民警一道来到库房中将胡某某抓获。
民警从胡某某抓获现场查获两部手机,其中一部经被害人顾某某指认,系胡某某窃取自己的手机,另一部手机暂未确定所有权人。
2019年12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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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集市中人多拥挤,走到被害人顾某某身边,扒窃顾某某随身携带的手机,其行为依法构成盗窃罪。
关于被告人胡某某盗窃数额,根据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在抓获胡某某的现场查获两部手机,其中一部经指认确系为胡某某扒窃顾某某的手机,另一部手机一直未能确认所有权人,胡某某在侦查过程中坚持声称对该手机的情况不知情,不是自己盗窃的。
由于侦查机关未能确定手机所有权人,亦未能查获胡某某对该部手机实施有盗窃行为,法院基于疑罪从无的原则,不将该部手机认定为胡某某的盗窃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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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盗窃罪是一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侵害他人财产的所有权。因此,在确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盗窃罪时,必须查明被告人实施非法占有财物行为,确定财物的所有权。而本案中侦查机关虽然从胡某某藏匿现场查获两部手机,其中一部是胡某某盗窃所得,另一部无法确认手机所有权人,亦无法查明胡某某确系对该部手机实施有非法占有行为。
因此,法院基于疑罪从无的原则,在未查明被告人胡某某对该部手机实施有盗窃行为时,不将其认定为盗窃所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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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