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促进法治文明进步
作者:岳琴舫 来源:检察日报
前言:本文来源检察日报,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整理编辑,供大家学习,版权归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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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我国律师作为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肩负着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使命。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直接关系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关乎法律的正确实施,以及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基于此,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文件,尤其是检察机关践行法律职业共同体理念,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作为法定职责,律师执业权利的内涵日益丰富。最高检先后于2004年、2006年和2014年专门就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颁布规范性文件;2015年“两高三部”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2017年“两高三部”会同全国律协出台《关于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通知》。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吸收了上述规定,并融入最新实务经验,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体系更加健全。最高检还先后组织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专项监督活动,围绕律师的会见通信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妨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的情形进行重点监督,取得了积极成效。2020年两会,最高检工作报告首次使用“人民律师”的称呼,并专段介绍了检察机关真诚尊重、依法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具体做法和成效,在律师中反响强烈。2020年6月9日,最高检召开律师座谈会,分析了检察机关2019年办理律师执业权利维权的案件数据,并提出在巩固专项活动效果的基础上深化保障律师权利的监督工作,为律师正常履职提供良好环境。
随着律师权利保障法律体系的完善,各地有关部门的积极落实,律师执业中的问题得到缓解,律师地位不断提升。特别是检察机关12309检察服务中心开设律师专用通道、为律师提供互联网全面预约服务、畅通线上律检沟通渠道等措施,密切了律检关系。笔者调查发现,现阶段律师执业的问题主要有看守所设施不足无法满足会见需求,不让会见的理由不合理,辩护权利不充分等。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律师依法执业护航,促进人权保障和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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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笔者认为,解决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不足,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增加会见供给,降低会见需求。前者除了通过加大看守所数量外,还可通过合理安排、优化管理提高看守所利用率,具体包括:视本地情况,将闲置的提讯室定时开放为律师会见室,并利用技术手段保证不被监听;简化律师会见手续,对律师排队科学管理,提高提押还押效率;增设快速通道,按照会见时间长短对律师进行分流,缩短律师等待时间;根据当地实际延长每日会见时间;推行全年开放律师会见制度,或至少保证周末开放会见;推广远程视频会见,构建有效的视频会见体系。后者应重点改善两个方面:一是降低羁押率。刑事诉讼法放宽了取保候审条件,但实践中羁押率高的情况依然存在,建议通过采取多种措施以减少羁押人员数量。二是积极利用律师通信权。对属于日常生活关照或者程序性的会见,在保证通信安全及时的条件下替代直接会见;在许可条件下将通信方式扩大到电话通讯,实现律师与嫌疑人间的高效沟通,避免挤占会见资源。
完善权利保障和追责制度。虽然法律赋予律师申诉和控告的权利,但缺乏对违法人员的惩戒措施,违法成本较低,律师因思想负担重或效率不佳不敢维权,或者维权一拖再拖,最后不了了之。应尽快出台相关部门工作衔接实施细则,公检法司各部门要加快制定配套措施,做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制度衔接,尤其是出台看守所会见、律师庭上质证辩论等统一规则,做好法律宣传和普及,提高司法人员法治觉悟,自觉守法,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对违法人员给予严肃惩戒。
对变相阻碍律师执业权利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可采取程序性制裁。实践中这些行为常常追责困难,如若直接宣告违法者实施违法行为期间获得的证据或者诉讼行为丧失法律效力,剥夺其不当收益,可有效抑制违法行为。建议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办案机关侵犯律师会见权期间所获取的口供,对其作为证据的效力进行更加严格的质证、认证,以间接推动办案人员减少或杜绝对律师执业权利的干预,保障律师正常执业。
(作者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