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借用他人“农药三证”生产销售农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某市某百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百公司)。
被告单位某中化工(某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中公司)。
被告单位某省某样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样公司)。
被告人徐某,男,1971年出生,某样公司法定代表人、某百公司实际经营人。
被告人朱某,男,1971年出生,某中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人王某,男,1970年生,某省某宝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宝公司)市场运营部经理。
2014年5月,被告单位某样公司、某百公司准备从事50%某药农药(以下简称某药)经营活动,被告人徐某以某百公司的名义与被告人王某商定,借用某宝公司某药的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质量标准证(以下简称“农药三证”)。双方约定:王某提供某药“农药三证”及电子标签,并对某百公司设计的产品外包装进行审定,某百公司按某宝公司的标准生产并对产品质量负责。经查,王某擅自出借“农药三证”,某宝公司并未从中营利。
2014年5月18日、6月16日,徐某代表某百公司与某中公司负责销售的副总经理朱某先后签订4吨(单价93000元)、5吨(单价87000元)采购合同,向朱某采购某药,并约定质量标准、包装标准、付款方式等内容,合同金额计813000元。
2014年5月至6月,某中公司在未取得某药“农药三证”的情况下,由朱某负责采购某药的主要生产原料,安排人员自研配方,生产某药。徐某联系设计某药包装袋,并经王某审定,提供给某中公司分装。该包装袋印制有某百公司持有的“金鼎”商标,某宝公司获得批准的“农药三证”,生产企业标注为某宝公司。同年6月至8月,某中公司先后向某百公司销售某药计2324桶(6.972吨),销售金额计629832元。某百公司出售给某样公司,由某样公司分售给某多家农资公司,农资公司销售给农户。某市某区农户使用该批农药后,发生不同程度的药害,水稻心叶发黄,秧苗矮缩,根系生长受抑制。经调查,初步认定发生药害水稻面积5800余亩,折损面积计2800余亩,造成经济损失计270余万元。经检验,药害原因是因农药中含有烟嘧磺隆(除草剂)成分。但对涉案农药为何混入烟嘧磺隆,被告人无法给出解释,且农药生产涉及原料收购、加工、分装等一系列流程,客观上亦无法查证。
案发后,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朱某、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某宝公司及王某向某区农业委员会共同缴纳赔偿款150万元,某中公司缴纳赔偿款150万元,某样公司缴纳赔偿款55万元,某百公司及徐某缴纳赔偿款95万元,朱某缴纳赔偿款80万元,合计530万元。
指控与证明犯罪
本案由某市某区农业委员会于2015年8月12日移送至某区公安局。8月14日,某区公安局立案侦查。2016年5月13日,某市某区公安局以徐某等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移送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1月1日,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2月14日,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在无“农药三证”的情况下,生产、销售有药害成分的农药,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针对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三组证据予以证明:
一是销售合同、出库清单、协议书等证据,证明被告单位、被告人借证生产、销售农药的事实。
二是田间试验公证书、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书、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被告单位、被告人生产、销售的吡呀酮中含有烟嘧磺隆(除草剂)成分,是造成水稻受损的直接原因。
三是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被告单位、被告人共谋借用“农药三证”,违法生产、销售伪劣农药,造成水稻大面积受损,及农户损失已经得到赔偿的事实。
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1.涉案农药不应认定为伪劣农药,行为人不具有生产伪劣农药的故意。2.盐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并非司法鉴定机构,其出具的检验报告不具有证据效力;某市农作物事故技术鉴定书是依据农药检测报告等作出的,不应作为定案依据。3.水稻受损原因不明,不能排除天气、施药方法等因素导致。
公诉人针对辩护意见进行答辩:
第一,虽然因客观原因无法查证涉案农药吡呀酮如何混入烟嘧磺隆(除草剂)成分,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涉案吡呀酮含有烟嘧磺隆(除草剂)成分,并造成水稻大面积减产的危害后果,可以认定为伪劣农药。被告单位、被告人无“农药三证”,未按照经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审批获得登记的农药配方进行生产,生产完成后未进行严格检验即出厂销售,主观上具有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的故意。
第二,盐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具有农药成分检验资质,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符合书证有关要求,可证明涉案某药含有烟嘧磺隆(除草剂)成分这一事实。某市农业委员会依据该检验报告和田间试验结果出具的《农作物事故技术鉴定书》,系按照《某省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实施办法》组成专家组开展鉴定后作出的,符合证据规定,能证明受害水稻受损是使用涉案某药导致。
第三,为科学确定水稻受损原因,田间试验结果系由某市新农农资有限公司申请,在某市某公证处的全程监督下,进行拍照、摄像固定取得的。“七种配方,八块试验田”的试验方法,是根据农户将吡呀酮与阿维氟铃尿、戊唑醇、咪鲜三环唑混合施用的实际情况,并考虑涉案吡呀酮仅存在于两个批次,确定第一到第四块试验田分别施用两个批次、不同剂量(20克和40克)的吡呀酮;第五和第六块试验田分别将两个批次吡呀酮与其他农药混合施用;第七块试验田混合施用不含吡呀酮的其他农药;第八块试验田未施用农药。结果显示凡施用涉案农药的试验田,水稻均出现典型的除草剂药害情况,排除了天气等因素影响,证明水稻受害系因农户使用的涉案农药吡呀酮中含有烟嘧磺隆造成。
法庭经审理,认为公诉人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因被告人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且判决前主动足额赔付了农户损失,达成了谅解,构成自首,依法减轻处罚,2017年9月19日,某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被告单位某百公司罚金五十万元,某中公司罚金四十万元,某样公司罚金三十五万元;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因被告人朱某及王某系从犯,如实供述,积极赔偿损失,依法减轻处罚,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指导意义
(一)借用或通过非法转让获得他人“农药三证”生产农药,并经检验鉴定含有药害成分,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应予追诉。
根据我国《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生产销售应具备“农药三证”。一些企业通过非法转让或者购买等手段非法获取“农药三证”生产不合格农药,扰乱农药市场,往往造成农业生产重大损失,危害农民利益。借用或者通过非法转让获得“农药三证”生产不符合资质农药,经检验鉴定含有药害成分,致使农业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据刑法予以追诉。农药生产企业将“农药三证”出借给未取得生产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且明知借用方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共同犯罪。其中使农业生产遭受损失五十万元以上,销售金额不满二百万元的,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追诉;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从重处罚原则,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予以追诉。
(二)生产损失认定方法。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为结果犯,需以“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为前提。
办理此类案件,可以采用以下方法认定生产损失:一是运用田间试验确定涉案农药与生产损失的因果关系。可在公证部门见证下,依据农业生产专家指导,根据农户对受损作物实际使用的农药种类,合理确定试验方法和试验所需样本田块数量,综合认定农药使用与生产损失的因果关系。二是及时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固定受损作物折损情况证据。检察机关应结合农业生产具有时令性的特点,引导侦查机关走访受损农户了解情况,实地考察受损农田,及时收集证据,防止作物收割、复播影响生产损失的认定。三是综合评估损害数额。农业生产和粮食作物价格具有一定的波动性,办案中对损害具体数额的评估,应以绝收折损面积为基准,综合考察受损地区前三年农作物平均亩产量和平均销售价格,计算损害后果。
要旨
1.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借用他人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质量标准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生产、销售农药,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使用伪劣农药造成的农业生产损失,可采取田间试验的方法确定受损原因,并以农作物绝收折损面积、受害地区前三年该类农作物的平均亩产量和平均销售价格为基准,综合计算认定损失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