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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从执行款中优先受偿,当事人伪造证据将普通债权虚构为劳动争议,获取仲裁调解书后申请强制执行,构成虚假诉讼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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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196 更新时间:2021年03月18日18:01:40 打印此页 关闭

为从执行款中优先受偿,当事人伪造证据将普通债权虚构为劳动争议,获取仲裁调解书后申请强制执行,构成虚假诉讼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14年,王某借款339500元给甲茶叶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洛某,多次催讨未果。20175月,甲茶叶公司因所欠到期债务未偿还,厂房和土地被某县人民法院拍卖。20177月下旬,王某为实现其出借给洛某个人的借款能从甲茶叶公司资产拍卖款中优先受偿的目的,与甲茶叶公司新法定代表人王某福(洛某之子)商议申请仲裁事宜。双方共同编造甲茶叶公司拖欠王某、王某妻子及女儿等13XX元工资款的书面材料,并向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2017731日,仲裁员曾某在明知该13人不是甲茶叶公司员工的情况下,作出某劳仲案(2017)某号仲裁调解书,确认甲茶叶公司应支付给王某等13人工资款合计XX元,由某县人民法院在甲茶叶公司土地拍卖款中直接支付到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民工工资账户,限于2017731日履行完毕。

同年81日,王某以另外12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向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月4日,某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裁定:(1)冻结、划拨甲茶叶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甲茶叶公司的所有财产;(3)扣留、提取甲茶叶公司的收入。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线索发现 

20178月初,某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执行监督专项活动中发现,在某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甲茶叶公司的拍卖款进行分配时,突然新增多名自称甲茶叶公司员工的申请执行人,以仲裁调解书为依据申请参与执行款分配。鉴于甲茶叶公司2014年就已停产,本案存在虚假仲裁的可能性。

调查核实 

首先,检察人员调取了法院的执行卷宗,从13个申请执行人的住址、年龄和性别等身份信息初步判断,他们可能存在夫妻关系或其他亲戚关系,随后至公安机关查询户籍信息证实了申请执行人之间的上述亲属关系;其次,经查询工商登记信息,2013年至2015年底,王某独资经营一家汽车修配公司,2015年以后在某经营不锈钢制品,王某之女一直在外地居住,王某一家在甲茶叶公司工作的可能性不存在;再者,检察人员经对申请人执行人李某、曾某夫妇进行调查询问,发现其长期经营百货商店,亦未在甲茶叶公司工作过,仲裁员曾某与其有亲属关系;最后,检察人员经对王某福进行说服教育,吴某交待了其与王某合谋提起虚假仲裁的事实,王某亦承认其与另外12人均与甲茶叶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系伪造,仲裁员曾某清楚申请人与甲茶叶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仍出具了仲裁调解书。

监督意见 

2017824日,某县人民检察院向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出检察建议书,指出王某、王某福虚构事实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员在明知的情况下仍作出虚假仲裁调解书,使得洛某的个人借款变成了甲茶业公司的劳动报酬债务,损害了甲茶业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议撤销该案仲裁调解书。仲裁委撤销仲裁调解书后,2017828日,某县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指出王某与王某福共同虚构事实获取仲裁调解书后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据此裁定执行,损害了甲茶业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妨碍民事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且据以执行的仲裁调解书已被撤销,建议法院终结执行。

监督结果 2017824日,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某劳仲决(20171号决定书,撤销某劳仲案(2017)某号仲裁调解书。2017829日,某县人民法院裁定终结(2017)某0824执某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并于同年925日书面回复某县人民检察院。王某、王某福因构成虚假诉讼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曾某因构成枉法仲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指导意义

1.以虚假劳动仲裁申请执行是民事虚假诉讼的一种情形,应当加强检察监督。在清算、破产和执行程序中,立法和司法对职工工资债权给予了优先保护:在公司清算程序中职工工资优先支付;在破产程序中职工工资属于优先受偿债权;在执行程序中追索劳动报酬优先考虑。正是由于立法和司法的优先保护,有的债权人为实现自身普通债权优先受偿的目的,与债务人甚至仲裁员恶意串通,伪造证据,捏造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申请劳动仲裁,获取仲裁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检察机关在对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的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时,应重点审查是否存在虚假仲裁行为,对查实为虚假仲裁的,应建议法院终结执行,防止执行款错误分配。注重加强与仲裁机构及其主管部门的沟通,共同防范虚假仲裁行为。

2.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保持对线索的高度敏感性。虚假诉讼案件的表面事实和证据与真实情况往往具有较大差距,当事人之间利益纠葛复杂,多存在通谋,检察机关要敏于发现案件线索,充分做好调查核实工作。本案中,检察人员在执行监督活动中发现虚假仲裁线索,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认真审查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户籍信息、经济往来等事项,分析当事人的从业、居住等情况,有步骤地开展调查工作,夯实证据基础,最终查清虚假劳动仲裁的事实。

3.检察机关在办理虚假诉讼案件中,发现仲裁活动违法的,应当依法进行监督。根据《仲裁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裁决被撤销的法定情形包括:仲裁庭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根据的证据系伪造,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等。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向本院所办理案件的涉案单位、本级有关主管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在办理虚假诉讼案件中,发现仲裁裁决虚假的,应当依法发出检察建议要求纠正;发现仲裁员涉嫌枉法仲裁犯罪的,依法移送犯罪线索。

 

裁判要旨 

为从执行款项中优先受偿,当事人伪造证据将普通债权债务关系虚构为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获取仲裁裁决或调解书,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对此类虚假诉讼行为应当依法进行监督。